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为深入贯彻实施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省、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联合制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一)扶助对象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妻一般应在
2、独生子女伤残对象,女方须年满49周岁,即女方在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或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再婚家庭,子女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一方,可纳入扶助范围。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残疾。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每人每月340元,即每年扶助4080元,直至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独生子女死亡。女方年满35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每人每月135元,即每年扶助1620元,直至再生育子女或抱养子女为止;女方满49周岁,夫妻仍未再生育或抱养子女,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即每年扶助432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250元、130元的扶助金,其中:中央、省财政按300元、200元、100元补助,市、县财政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100元、50元、30元不等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享受人群。
二、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卫生计生委复核审批;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暂按5:5比例承担(如国家调整政策另行通知)。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对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提标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手术并发症提标部分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区提标扩面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各镇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各街道由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直接从计划生育专户中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这项工作要在各镇、街道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镇、街道计生办和财政局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计生办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区卫计委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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