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皖民务字〔202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标准由省级负责研究制定并动态调整。各地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具体由各地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程序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由省民政厅根据保障对象人数、基础标准等,测算资金需求,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并纳入预算。
第七条 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补贴对象人数、资金总额、工作绩效等因素,省财政对各地政策保障范围内的困难残疾人和脱贫县政策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省民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审核后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会同省民政厅下达补贴资金。对需提前下达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可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及时商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
第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补贴资金采取按月发放,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直接转账存入其本人账户。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养育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度残疾儿童,其护理补贴应统一支付到养育机构账户。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关的支出,并做好政策衔接,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贴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对象的精准认定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对象认定、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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