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863/202603-00010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2024-12-09
发布机构: 歙县昌溪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3-18
生效日期: 2024-1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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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6-03-18 14:48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等项目的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1231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其他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1231日。期满前省级根据国家要求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应急队伍建设、优化生育政策服务、医养结合与失能老年人评估指导、健康素养促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筛查、补服叶酸等内容。

 (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

 (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寄生虫病、性病、麻风病、碘缺乏病、氟砷中毒、沿淮肿瘤防治等地方性重大疾病防治,口腔卫生、生活饮用水监测、急诊救治能力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公共卫生服务,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以及其他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内容。

 (四)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方面的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内容。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市县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实施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健康安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和省财政厅。市县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地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省级与市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障国家基础标准的情况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6:2:2共同分担,其中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中央与省财政按8:2分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第八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疾病谱、项目内容、任务量、成本核定、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九条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标准,根据疾病谱、项目内容、任务量、成本核定、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全省性或跨市域的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域内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十条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确定。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原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各级分担比例、绩效等因素,某市县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各级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常住人口数量为省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相关市县财政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单独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工作任务量和补助标准采取项目法分配。

 根据《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补助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结合项目法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时主要考虑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相关市县财政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能力建设、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第十三条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补助资金,一般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疫情波及地域等因素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统筹分配,主要用于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相关工作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  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

 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指标提前下达市县,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六十日内(专项转移支付)正式下达。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后,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和省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和财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地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落实《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933号)中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并与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相衔接。

 第二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及本地资金安排等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社〔20221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