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查办,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1.歙县某馒头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5年3月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当事人自制的甜馒头进行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2025年3月1日,当事人用面粉、酒酿、水为原料自制甜馒头,由于采购的酒酿含有糖精钠成分,故造成检出糖精钠成分。违法经营货值金额 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后续样品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歙县某蜂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2025年1月,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位于歙县徽城镇的某蜂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在其经营的小作坊制售蜂王浆产品,产品使用的食品包装瓶上标注有“增强免疫、增强体质、延缓衰老、护肤驻颜、防癌抗癌、降压活血、调理神经、改善睡眠、提高智力、增强记忆”等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2瓶蜂王浆产品,销售金额共167.69元。当事人在被查处前已将货款全部退还给投诉举报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3月6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歙县桂林镇的某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日起上架了“油炸花生米”(生产日期:2025年1月16日,保质期:6个月)等散装食品,并在未核对原包装生产日期的情况下,在散装食品标签上统一标注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7日。当事人意识到标签出错后当场将错误标签撕掉,并重新制作了正确的散装食品标签。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41.1元,违法所得18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4.歙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2025年4月14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歙县徽城镇的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听讲座免费领取鸡蛋的方式,召集顾客到店开展聚集宣传讲座,在产品宣传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播放PPT文件,展示客户案例、《产品效果反馈表》和手持产品照片等方式刻意营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效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歙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5年3月31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歙县桂林镇桂林村的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1袋,该款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9元,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