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歙县财政局、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歙县统计局、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州农文旅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歙县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歙县县委宣传部 歙县财政局
《歙县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拨付至宣传部门统筹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体现文化强省战略和规划,符合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审批、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第六条县委宣传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结项验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事中跟踪检查机制。负责牵头建立项目申报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配合县委宣传部负责项目资金划拨和监管、绩效自评、项目结余资金处置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自评双月报送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支出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第十条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用于相关设备购置、设施维修、作品创排巡演、贷款贴息等。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范围参照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以外及其他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须为在歙县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两年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或未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内容低俗、导向错误,社会效益差的项目;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采取现场考察、联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实行线下申报,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联审。组建“歙县省级文化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评委会正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文旅体局、县财政局、县科商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评委会成员,对申报项目实行联审。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征求公安、纪检等部门意见。
(三)推荐。联审后,由县委宣传部行文报送市委宣传部。第五章资金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和指标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委宣传部,由县委宣传部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并提出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任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按原渠道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绩效目标表”既定目标,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加快项目实施推进。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绩效审计报告、项目成效、招标文件、购置合同、清单等专项资金台账。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全过程加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监督。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预算、决算、绩效任务表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作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补助到个人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社保卡直接发放到个人,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六)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社保卡等形式直接发放到人。
(七)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主管部门牵头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绩效评价双月报送制。项目完成后形成年度结项报告和绩效审计报告报县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委宣传部统筹管理的其他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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