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863/202505-00005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日期: 2022-06-15
发布机构: 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5-05-09
生效日期: 2022-06-1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文旅体〔2022〕48号 词: 公共场馆免费开放
内容概述: 歙县公共场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性: 有效

歙县公共场馆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作者: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5-05-09 16:52 信息来源: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6 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美术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公共场馆”)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用于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 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公共场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县级财政、审计和文旅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是指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公共场馆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放所需之处给予补助。

第六条 公共场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基本补助标准

(一)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馆每年20万元,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第七条 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 补助经费,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照6:2:2比例承担。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 务项目,其中:

1、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 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 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 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 备更新等。

2、文化馆:举办普及型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讲座、 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  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  务设备更新等。

3、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 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资金不得超过该场馆免费开放资金总额的30%)、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 务。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体育 部门统筹管理,各公共场馆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所有资金使用 都必须在实施办法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对占用公共场馆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归还, 对有设备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和购买补充新的设备,如对占用不归 还、损坏设备不维修和不及时购买补充的,将追究占用和损坏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 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旅体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与县文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原则上每 半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 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 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 性。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 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