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岔口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办及财政所:
《岔口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 2022年10月22日镇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歙县岔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2日
岔口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规范投资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适应政务、村务公开需要,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做好我镇项目建设工作,根据歙政办【2021】7号《歙县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歙发改公管【2021】252号《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一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我镇区域内投资概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镇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项目领导任副组长,各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组长兼任主任,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项目办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实施、技术质量管理、招投标工作准备、工程进度和材料收集等工作。财政所确定1名项目档案管理员,负责所有项目的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 各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指导联系村或分管部门进行前期谋划,摸排需要建设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概算及来源,形成书面报告,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汇总提交党委会研究,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各部门要对照确定的项目库积极向上对接争取,按规定进行申报或报备。
第五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在确定项目安排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和可行性及资金落实情况,镇财政一般不予垫付;应明确每个项目的负责领导(由联村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和工作人员(由负责领导提议人选),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推进、监督协调与项目前、中、后有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应确定交易模式(村委会自建、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竞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下浮比例等。
第六条 由项目负责领导牵头组织联系村或分管部门,根据党委会研定意见,结合实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设计图纸经项目负责领导签字后提交党委会审定,必要时可请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解说,以切实加强图审效果。
第七条 由分管招投标领导按照党委会审定图纸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同时安排人员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收集相关必备材料,按照党委会确定的交易模式制定招投标方案,启动招投标程序。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应清楚详细,由具备设计和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不得虚设项目和子项,不得错算漏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招标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总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承包人或委托村委会实施,并将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开栏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总投资额在10-6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选择自行组织招标竞价、直接发包、村委会自建、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选择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方式的,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中邀请不少于3家参与竞价确定施工单位;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应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研究后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或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不宜实行公开招投标的,经党委会研定可采用其他方式。(1、邀标:3家或3家以上有资质公司;2、简易发包:对应急抢险及特殊情况等采用简易发包程序推荐有资质的公司实施;3、村委会自建。)总投资额在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项目,可在三种交易模式中选择其一(村委会自建、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竞价、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选择村委会自建的须由镇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县政府履行报批手续;选择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竞价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项目安排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审查备案。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1】2号)文件精神,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时,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接受在黄山注册的建筑企业。总投资额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平台交易,一事一议项目必须进入岔口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平台交易(交易模式参照上面执行)。注:为提高村集体收入,60万(不含)以下、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可以由强村公司承建。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会研究确定;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竞价方式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信息必须在县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地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潜在投标人参与。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分管招投标领导牵头组织项目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及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公开招投标。招标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3个工作日后,与项目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采用村委会自建方式的,由村委会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实施,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材料收集、审计报账等。村监督委员会行使项目管理小组职责,监督村委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会议和公示内容及时更新,及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等。
采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方式的,按照县公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施工监督管理。根据项目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难易程度,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中技术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到位,严格按照各部位施工工艺及流程操作,选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杜绝偷工减料现象,隐蔽工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备案。
第九条 项目变更签证。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从严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1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签证。但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县政府建设规划调整、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及施工现场、外部环境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确需变更签证的项目,由分管招投标领导召集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一)累计变更工程造价不超过10万元(不含)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审批同意后实施,在7个工作日内报联合审查办备案公示。
(二)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不超过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转联合审查办受理,由联合审查办会审(视情况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形成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转联合审查办受理,由联合审查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形成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四)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转联合审查办受理,由联合审查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形成会审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经县长工作例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工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对项目支持配合不力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无法按期完工的村居,暂缓或减少以后项目安排。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请竣工验收,由分管项目领导牵头组织项目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及纪检监察、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村主要干部等参加验收。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和兑现工程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前期资料(立项批复或批准文件、资金落实及筹措情况、实施时间、招标方式、设计文件、预算控制价、相关会议记录等内容)。项目中期资料(招投标文件资料、开评标记录、公告和中标资料、施工合同等)。后期资料(施工及安全日志、监理资料、变更签证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审计资料等)。在15日内移交给财政所项目档案管理员,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财政分局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报账。政府投资项目超过5万元的必须审计。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协审机构,与协审机构签订审计委托书,同时报送审计备案表到审计局备案。项目工作人员要协助施工单位整理审计资料送审。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论应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并报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抄送县发改和财政部门。
项目办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报账材料,经财政所项目档案管理员审核送主要领导签字后进行报账。报账资金下达后,施工单位开具税务发票,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单、审计定案表等办理结算。项目资金支付时,项目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项目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员,财政分局负责人凭档案管理员签字后审核支付。付款凭证及附件由财政分局出纳员复印交项目档案管理员登记项目台账。
第十二条 财政所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项目款项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交工)验收1年后再清算。在工程项目竣工(交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项目估算价的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金额的2%)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镇和村居负责或参与项目招投标、审核、验收、报账、档案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未经党委会同意或上报批准擅自作出决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参照执行。
附:1.项目招投标材料清单
2.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3.项目档案资料清单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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