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新《公司法》解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2013年,我国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也逐渐产生,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原有的《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认缴登记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数字,而实际上股东是否按照承诺的出资额实际缴纳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
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亮点
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三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四是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五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六是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七是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另外,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还要求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同时,明确了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
(二)优化公司治理
一是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二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三是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四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三)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一是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三是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四是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是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二是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三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四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六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一是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四是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六是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六)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三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三、重要条款解读
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界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目的在于打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公司或股东不得不走繁琐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程序的僵局,尽量减轻对公司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打击了虚假繁荣,同时对代理记账公司形成一记重锤,可以逐步清理没有实力的小微企业,注册公司将变得非常谨慎,注销公司的态度也会异常坚决。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股权、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明确了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进行除权,包括表决权,解决了过去对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限制范围的争议。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修订前的公司法未对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凭证作出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订前的公司法未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修订前的公司法未规定。
第七十五条,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一是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的相关事项,二是实际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主要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避免对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理解适用的分歧。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明确了对出资期限未届满、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缴纳出资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为此,在受让股权时,需要对认缴出资情况进行核实,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增加受让成本。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修订为实缴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一百四十条,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第一百七十八条,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二条,严格关联交易规定。将关联交易对象扩大到了监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和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界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九条,新增公司简易合并规定。一是与控股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子公司合并,二是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自身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第一种情形无需被合并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第二种情形无需自身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第二百四十条,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简化了公司清算、申报等注销程序,只需经全体股东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进行承诺,但应当承担承诺真实的责任。
四、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一是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
三是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是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五、修订影响
影响一:公司注册资本越来越小,未来以高额注册资本“充门面”的公司会越来越少,以几十万至数百万的“适度金额”注册的公司会越来越多。
影响二:出资方式改变,由于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更为多元,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下,使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公司将会越来越多。
影响三:存量公司可能会引发减资、注销和转让潮,如果存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减资、股权转让和注销将难以避免。
影响四:虚假出资、垫资可能卷土重来,由于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很多公司可能到期依然无法实缴,进而重新出现通过过桥资金实现实缴的现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垫资、虚假出资。
影响五:新注册企业数量会有所降低,空壳公司大大减少。
影响六: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