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
申请人申请 |
到实施主体部门提出申请 |
邮寄申请 |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当场更正 |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决定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 |
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 |
收费及颁发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等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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