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2、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3、各地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至6倍。
4、对各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帮助救助对象根据当地专项救助政策获取相应救助,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方式因需施救。对因病、就学、突发事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对因缺少口粮、衣被的家庭,可以采取实物发放的方式予以救助;对缺少临时生活照料服务的家庭,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予以救助。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邻里互助以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救助帮扶作用。
5、规范救助物资、服务采购方式。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由区县民政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其中救助衣被、口粮等常用救助物资可建立物资储备制度,救助服务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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