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户、孤儿、城市“三无人员”);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5、已享受定补的六十年代下放职工本人;6、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7、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以上救助对象,需具有我县常住户口且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我县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人口除外)。
二、救助病种
1、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已享受定补的六十年代下放职工本人不设病种限制。
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重要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
三、申请条件
1、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已享受定补的六十年代下放职工本人不设病种限制和起付线。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同一年度内(以入院日期为准计算)个人实际承担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在2万元以上的,且须是上述所设病种范围。
3、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按照《歙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实施。既是贫困人口又是上述救助对象的人员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1、“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在开展“一站式”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民政对象和贫困人口,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即时给予医疗救助。
2、手工办理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一站式”救助过除外)持相关材料和各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医保局审批,并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
五、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3、低保、五保、重点优抚、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加盖结报专用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患者联原件)、病情病历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
5、“一卡通”账号;
6、大病保险结算单(符合申请大病保险的提供)、优抚补助数据凭证(重点优抚对象提供)。
六、年度申报截止时间
每年4月30日为上一年度医疗救助的申报截止日期(注:以入院日期为准,若因其他保险结报而延误报补时间的,以保险公司报补结算日为准,一个月内办理医疗救助手续;住院跨年度的医药发票以出院日为准,延后3个月内申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