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740/202506-00008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其他,DOC 发文日期: 2025-06-10
发布机构: 歙县上丰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6-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财社〔2022〕49 号 词: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性: 有效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5-06-10 10:55 信息来源:财政部 阅读次数: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 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