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和形式
特别扶助发放标准和形式: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9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