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740/202410-00080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4-10-17
发布机构: 歙县上丰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农技〔2024〕33号 词: 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歙县2024年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歙县2024年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歙县上丰乡 发布时间:2024-10-17 15:44 信息来源:歙县上丰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歙县2024年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3月28日,如对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单位名称和地址:歙县农业农村局  徽城镇紫阳路36号。联系方式:0559-6514770。

 

歙县农业农村局    

 2024322日    

  

歙县2024年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

中心等建设实施方案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歙县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皖农机函〔2024〕97 号)和《黄山市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实施方案》(黄农函〔2023〕2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大力推进歙县农业机械向农业生产全过程覆盖,择优扶持一批以农业机械化服务为核心,集农资统购、技术指导、咨询培训、产品销售等“一站式”综合农事服务为一体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水稻育插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及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加快歙县农业“大托管”进程,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

二、目标任务

2024年,我县拟建设2个综合农事服务中心2个粮食烘干中心,5个水稻育插秧中心,3个水稻集中育秧设施,通过建设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加快机械换人进程,实现省钱、省力、省心,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设内容

(一)综合农事服务中心

1.基础设施。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占地面积达到2亩,机库棚面积不低于400平米。机库棚应为半封闭或全封闭库房,地面硬化、平整,采光、通风条件良好,整洁干净。

2.机械保有量。拥有耕、种、收、管、烘等服务农业生产全程的农业机械,各类机具保有量不少于10台套。

3.年度作业面积。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

4.信息化建设。拖拉机、收割机等大型机具逐步安装信息化监测终端并纳入远程监控平台管理,能对作业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指挥调度。

(二)水稻育插秧中心

1.基础设施。每座育插秧中心应建有育秧厂房,大棚或者达到相应育秧能力的露地秧田等。

2.机具设施。配置育秧播种流水线及一定数量的配套机械,插秧机总量不少于3台。

3.育秧能力。育秧中心年机插秧服务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

(三)粮食烘干中心

1.基础设施。烘干中心一般应有烘前处理区、烘干作业区和烘后暂存区。烘前处理区包括地磅、露天晒场、原粮处理运输区等;烘干作业区包括循环式烘干机房或连续式烘干塔主体,以及配电房、热力间、燃料库、工具房、除尘间(循环式)等生产服务用房;烘后暂存区包括存放库房等,存放库房必须为封闭式砖混、砖木或钢结构(不可为简易工棚),采光、通风条件良好,同时具备防火、除尘功能。

2.烘干能力。以循环式为核心设备的烘干中心,循环式烘干机批处理量超过20吨(含)。以连续式烘干塔为核心设备的烘干中心,连续式烘干塔批处理量超过150吨(含)。

(四)水稻集中育秧设施

1.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2.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3.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四、支持重点

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水稻育插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主要支持我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基础设施齐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农业生产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育秧设施支持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新建和改扩建育秧设施。

补助标准及程序

1.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水稻育插秧中心及粮食烘干中心项目按照“建前申报、建成验收、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

2.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按照“自愿申报、审核批准、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六、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2024底前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财政、项目所在乡镇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给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不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