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预案】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工作组
2.3 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工作交流与合作。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2.1.2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2.1.3 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指导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年度购置计划,协同县发改委根据实际确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需求下达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驻歙单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等工作;负责做好粮油等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演练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县级小包装食用盐的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转移避险,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等工作;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山塘险情,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灾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药品质量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参与抢险救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融媒体、应急广播预警准备,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新闻、专题采访报道。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城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负责灾后的市容恢复,协助灾后卫生防疫、社会治安等工作。
徽投集团:负责城区供水抢修,抢险工程车辆等基础设施装备保障。
县银保监组:指导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县人保公司、人寿公司、国元保险公司:开展与自然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1.4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增加相关部门参与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委。
2.2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生活救助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指导乡镇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地震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核查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及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银保监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国资委)、县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电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直机关工委、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监督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旅体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3 专家组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资规、农业、林业、住建、交通、应急管理、科商经信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调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县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储备库)、卫生健康委、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通知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资规、交通、科商经信等,下同)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信息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在2个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并向县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3 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1.4 信息核报。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会商
4.2.1 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灾情评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台账。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自然灾害重大灾情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3.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县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综合情况,同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申请国家、省、市政府资金支持。
(7)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减灾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救灾委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9)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县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减灾救灾委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县政府、上级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助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问题,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安全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政府资金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县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请减灾救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上级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乡镇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向重灾乡镇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政府资金支持。
(6)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请减灾救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乡镇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有关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县以上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受灾乡镇上报的救助工作方案,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汇总、审核、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使用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易发区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各部门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县应急管理、住建部门根据乡镇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住建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6.3.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
7.1.1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完善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和应急调运,为灾区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畅通机制。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县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村委会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地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科商经信、卫健、林业、住建(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7.7.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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