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杞梓里镇村级“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规范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修定《杞梓里镇村级“三资”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杞梓里镇村级“三资”管理办法
中共歙县杞梓里镇委员会
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杞梓里镇村级“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服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四个二级科目;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净额。投资收益指企业、合作社按照合同收益约定上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
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开具县财政局印制、县农业农村局监制的专用收据,取得的现金收入,须在七日内全部存入村集体资金专户,报账员应及时将收据记账联连同银行缴款单或进账单报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确保收支“两条线”,禁止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任何村集体、个人不得违规收取罚款、履约金、保证金。
第二条 严格村级支出凭证审核和审批(含强村公司)。村级财务支出的所有凭证,须注明事由、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村书记、村主任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镇联村组长签字审核后方可入账,同时报账会议录需有联村领导或联村组长签字。
单笔开支2000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联村领导同意,并在报账时由联村领导审核签字;村级重大财务支出(10000元以上),须事先报联村领导审批,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村书记、村主任共同审批,报镇主要领导核准,因紧急情况村民代表会议无法召开的,可先经村三委会议研究报镇备案同意后先行实施,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予以确认。
第三条 村集体项目支出:村集体自有资金实施的自建项目,在报账时承包人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规定附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录复印件、项目承包合同书(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必须提供材料采购发票、清单,材料进、出库日记,用工报销表及考勤表,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强村公司组织实施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项目完工后必须附项目验收单和项目施工前、中、后照片资料。上级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报账时承包人必须开具工程款发票附项目批复、项目发包会议录(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必须提供材料采购发票、清单,材料进、出库日记,用工表报销表及考勤表)、项目施工合同、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支付的会议录复印件、项目验收单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定案表以及项目施工前、中、后照片资料。
村集体自有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报账时必须提供项目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投资总额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需提供审计定案表。
村级小微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自主发包,按照《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县村(居)“小微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歙办发〔2020〕4号)文件执行。
村集体项目建设方式必须事前由村委会向镇政府、县政府和项目安排部门及资金拨付部门履行报备手续(提供村级重大事项预审表);
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严禁将有专业要求的项目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
村三委成员及直系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不得承包本村内项目工程,承包非本村项目到镇纪委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条 取消备用金制度。本季度的村务零星开支可由经办人垫付,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根据各村本季度报账的开支数通过“一卡通”全额拨付。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转账支付。
第五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实行零招待制度。村干部到镇政府办事需就餐的到镇党政办登记就餐,村干部到县内出差没有安排工作餐的每人每餐包干补助20元,市内的包干补助30元;村级会议一般不得安排就餐,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就餐的,伙食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餐15元,不得有烟、酒开支,就餐人数和是否需要安排就餐由联村组长从严把握,并附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册和就餐审批单。村两委干部坐班一律不发放中餐补助,居住地距村委会所在地较远且交通不便的村干部到村委会坐班可以安排工作餐,但名单需报镇纪委备案。
第六条 严格村集体误工补助支出。村务误工补助标准须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务工作时长不少于6小时,误工补助每天不超过120元、修桥补路等重体力误工补助每天不超过180元、特殊工种误工补助每天不超过300元),村务误工补助由村报账员造册,按第二条程序审批、公示后,通过 “一卡通”发放,每一项村务误工都要填制误工考勤表。村书记、主任不得领取村务误工补助,村两委成员除有专项资金补助的工作外也不得享受误工补助。
村干部报酬支出按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镇党委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购买发放纪念品。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订阅的党刊党报外,其他报纸刊物一律不得征订,如有征订,费用不得在村委会开支,由征订者自负。
第九条 村集体购买办公用品必须提供办公用品明细清单,购买5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需事先填报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经联村组长同意后方可购买;村集体采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需召开村两委会议并报镇政府同意后,由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集中购买。私自采购、未批先买或个人垫付货款,一律不得予以报销。村集体采购物质单项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工程类项目材料采购单项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用询价方式确定。
第十条 村干部不得享受通讯费补助。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村务用车,村干部参加市、县、镇会议不得包车,凭出差审批单和包干标准(市、县按班车票价)报销差旅费并附会议通知,村务工作用车(包车)要严格控制报销标准(参照镇干部下村车费报销标准),特殊情况经村两委会议审核后,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镇党委同意后报销。
第十二条 献血补助必须提供献血证复印件,发放标准不得高于200元/100ml。
第十三条 村主要干部不得代行村级报账员职责,不得管理现金、银行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及银行业务委托书;文书、报账员不得由监委会成员兼任。如村级报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报账员职责的,村两委应当及时确定报账员代行报账员职责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报账前,各村要召开村两委及监委会议,需联村领导或联村组长参加,集体研究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村主任或报账员要对本季度所有收支票据逐笔在会议上通报,村两委成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时对本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逐笔审核,分别做好会议审核记录,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必须明确同意意见后才能报账。
第十五条 根据村务公开的要求,下季度首月的15日要对上季度的收支情况以流水账的方式逐笔在村固定公开栏中公示,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要将原始票据复印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资料和图片(远近各一张)要报镇民政办备案,并在网上同步公示。
第十六条 及时报账,原则上不得跨季度报账。各村委会要根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每季度按时到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报帐,村级报帐员要认真按照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要求及时收集有效票据;填制《现金收支报账单》;把所有票据交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主任、镇联村组长审核;经镇主要领导核准后,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入账,并提供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村务开支情况的会议记录,其中小型项目实施要单独公示。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资产资源增加
1、办公设备类固定资产:村集体新增的电脑、空调、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要及时移交“三资”中心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保证账实相符。
2、房产类资产及土地、水塘类资源:村集体或上级资金建设的房屋(含办公楼、经营性房产等),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目完工验收后凭项目审计定案表报账并由镇“三资”中心登记房产。
第十八条 资产资源租赁或处置
经村两委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填写《杞梓里镇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报批备案表》,依次由村委会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联村领导、“三资”中心审核并备案同意后,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进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或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进行交易。
资产资源的处置底价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评估小组经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农村产权交易评估小组审定,处置金额较大的或资产处置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项目征用的土地、山场、水塘等,依据被征用的价格计入村集体资金收入,并同时核减固定资产资源台账。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明确责任主体。各村党(总)支部书记、主任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村报账员对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村级财务的监督负责;镇三资代理中心会计切实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财务内审。建立村级财务内审机制,由镇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开展对3-5个村的财务内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非生产性开支标准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未造成损失的,由镇党委、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实施,原镇发的《杞梓里镇村级“三资”管理办法》(杞发〔2023〕31号文件)同时废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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