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幼儿园:
为帮助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我县捐资助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了《歙县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歙县教育局
2023年10月13日
歙县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我县捐资助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资助学,是指境内外社会组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向本县各级各类学校捐赠资金和实物的行为。
第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捐资助学,广泛宣传捐资助学先进事迹和典型,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来源和原则
第四条 捐资助学的来源
(一)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二)各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三)社会各界人士及学校教职工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四)其它捐赠。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捐赠须坚持合法、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不接受以下情形的捐赠:
1.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2.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捐赠人为管理服务对象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
4.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5.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6.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环保等标准和要求;
7.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境内外捐资助学团体和个人;
8.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学校接受捐赠时,可与捐赠方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捐赠形式
第六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由学校与捐赠人协商确定。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捐赠人权利
(一)对大额捐赠,学校可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可选择适当时机举办捐赠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
(二)学校根据捐赠人意愿,有针对性的协商制定相应的奖励、资助管理办法。
(三)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可约定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赠。
(四)捐赠人有权检查有关使用账目,有权质询其所捐财物的去向。
(五)捐赠人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
第八条 捐赠人义务
(一)捐赠人应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
(二)捐赠人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捐赠人不可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可利用捐赠机会进行宗教、迷信、反动等宣传。
第九条 受助人权利
(一)受助人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受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赠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受助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赠人的义举。
第十条 受助人义务
(一)受助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可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
(二)受助人可根据需要,经学校同意向捐赠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受助人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学校权利
(一)学校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或发放标准,并依据该办法或标准开展评审或发放工作。
(二)学校有权拒绝、抵制捐赠目的不纯、含有非法性质的捐资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义务
(一)学校接受境外捐赠项目,必须报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备案审批后,方能接受捐赠项目。
(二)学校严格监管捐赠方在学校开展的捐赠活动及日常走访等,严禁捐赠目的发生改变。
(三)学校应严格履行捐赠协议。
(四)学校应密切监督受助人支配社会资助的情况,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五)学校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五章 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一)按捐赠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捐赠协议中未指定标准的,学校可结合捐赠总金额和当前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第十四条 受捐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愿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十三类”学生优先资助。
(六)其他由捐赠方确定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 捐赠程序
(一)申请捐赠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个人或团体,应向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报备,明确接受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捐赠活动方式等方可与捐赠学校商议捐赠事宜,对于重大捐赠项目县教育局应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二)申请捐赠的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首先出具单位、个人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报县教育局同意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等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学校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实物等到位情况,确保及时发放给受助对象。学校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同时负责监管日常捐赠活动、来往走访等。
(四)学校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严格按照捐赠流程办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者捐助资金的,资金转账到县红十字会指定账户,然后由县红十字会转交受赠学校。
第十七条 捐赠者捐助实物资产的,学校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若捐赠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需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捐赠者指定资金或资产用途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学校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若捐赠者未指定资金或资产用途的,学校可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需求自主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任何学校或个人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在社会上募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捐赠方和受捐赠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