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775/202310-00004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杞梓里镇 发布日期: 2023-10-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黄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内容概述: 黄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性: 有效

【事故灾害类预案】黄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歙县杞梓里镇 发布时间:2023-10-19 22:39 信息来源: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迅速、有效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黄山旅游形象,特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旅行社条例》

    (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8)《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10) 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1)《安徽省旅游条例》

(12)《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安徽省旅游局《安徽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黄山市境内旅游者和赴市、国(境)外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巨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运用一切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1)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黄山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市旅委设立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市旅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委领导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委监督管理处,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区县、黄山风景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协调处理工作。

(3)各旅游企业等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建立本单位、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兼)人员,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组织制定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2.2  工作职责

    (1)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市性、跨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通报等,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属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各旅游企业等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发生事故时,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  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市旅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报市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预警信息令。

4  救援机制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较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旅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市旅委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当发生一般(Ⅲ级)突发事件时,由市旅委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时,随团驾驶员、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等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2.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2.3  市旅委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等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者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旅游者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旅委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上报省旅游局,便于省旅游局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等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旅游者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市旅委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旅游局。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业,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报市旅委,并上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  属地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5.1  市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组织的旅游团在市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导游员要及时向本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争取救助。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全力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旅委报告。发生一般(Ⅲ级)突发事件,区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发生较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市旅委派人赶赴事发地的同时,请求省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指导救援工作。

4.5.2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6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7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市旅委值班电话:0559-2517464,2514227。

4.8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发生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道工作按省旅游局、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信息报告

5.1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3  市旅委在接到报告后,对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旅游局、市政府,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市旅委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按照市政府事故报送标准,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6  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旅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