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类预案】关于印发《歙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 案》等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歙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歙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歙县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修订版)
歙县文物事务中心
2025年10月11日
抄报:吴文斌同志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附件1
歙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深刻汲取多年来文物事件处置经验,建立健全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将文物事件防范和处置控制在萌芽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成立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处置核心机构。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文旅体局局长、县文物事务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各乡(镇) 政府相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统筹应急处置重大决策,调动资源,协调跨部门行动,向上级报告进展。
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文物事务中心负责人兼任。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负责日常值守、信息汇总、人员调度,传达指令等 工 作 。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督促乡镇建立乡镇领导、村级负责人和文保员三级网格管理, 按规定开展常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文物部门每季度对施工区域周边文物开展专项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并限期整改,重点标注易受施工影响的文物点位。
结合事件危害程度,分为四级预警: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由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四、突发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事件分级
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严重损毁,或一级文物丢失损坏,引发国家层面关注。
2.重大事件: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遭施工等人为或者自然灾害严重破坏,或二级文物丢失损坏。
3.较大事件:省级文保单位遭严重破坏,或三级文物丢失损坏。
4.一般事件:市县级文保单位,或一般文物丢失损坏。
(二)响应流程
1. 信息报告:事发单位(含施工单位)、个人或者属地政府须立即上报,国有文物单位、施工单位须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文物部门;县文物部门接报后,按事件等级2小时内同步上报县政府及上级文物部门,不得隐瞒、缓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损毁情况、责任主体、已采取措施等核心信息。
2.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启动I级响应,指挥部全员到位,请求省级以上文物等领域专家支援,24小时内完成现场勘查评估。
较大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副指挥长牵头处置,协调市级专家参与,48小时内制定修复方案。
一般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县文物部门牵头处置,联合属地政府及公安部门48小时内完成现场处置。
3. 现场处置
施工破坏类:公安、住建部门立即制止施工,控制相关责任人;文物部门同步开展损伤勘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严禁擅自清理或修复受损部位。现场保护做到:设置多层警戒线,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根据文物材质采取防雨、防碰撞、坝体临时加固等措施 。
技术支撑:第一时间调度各相关行业专家到场,提供处置技术指导,防止文物二次损伤。
五、后期处置
(一)文物修复
由县文物部门牵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定修复方案,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修复过程全程接受监督。对有修复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文物使用人或施工单位,依法组织抢救性修复并追偿费用。
(二)调查评估
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重点核查施工审批、日常监管等环节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评估事件损失及应急处置效果,优化预案机制。
(三)奖惩机制
对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规施工、隐瞒不报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公开通报典型案例。
六 、附则
每两年修订一次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歙县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保障文物安全与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歙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展示设施工程,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防、防雷等安防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文物项目”), 全过程管理涵盖设计审批、工程实施、验收归档三个阶段。
第三条文物项目管理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坚持“县文物管理部门统筹+属地政府协同+专业机构 实施”模式,明确业主(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接受财政、审计、住建、规划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设计与审批管理
第四条文物项目实行“方案审批制”,业主单位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方案,确保符合文物保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设计方案审批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级办理:国保、省保、市保单位项目方案报对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迁移、重建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报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县保单位及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项目方案,报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强化关键环节审核。
1. 评审关:设计方案完成后,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2. 核准关:业主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后,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核准文件作为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
3. 复核关:项目开工前,县文物行政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对方案落地准备情况、施工单位资质、现场保护措施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方可开工。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七条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需成立修缮工程管理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员”双岗责任,项目负责人统筹工程整体推进,现场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管,两者信息需报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需严格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会商,经专家论证后,形成书面变更方案,报文物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
第九条监理单位需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不得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需全程监督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每日记录监理日志;现场监督员需每日记录项目进展,每周向县文物事务中心提交进展报告。
第十条建立“月度合规性检查”制度。县文物主管部门每月联合属地政府、审计单位开展项目检查,重点核查施工是否符合方案、工程资料是否完整、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文明施工是否到位;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工整改,视情节对涉事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一条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法》及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结算等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保障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四章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文物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制”。
国保、省保单位项目:分中期检查、初步验收、终期验收,中期检查由县文物主管部门邀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初步验收由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市文物专家实施,终期验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
市、县保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项目:由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时业主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批复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竣工图、监理报告及技术资料、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与施工合同、施工决算等,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通过后,业主单位需与使用单位签订《文物日常管护包保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内容与期限,报县文物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备案;验收未通过的,需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建立“一类一档”档案管理制度。业主单位需将项目勘察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财务等所有文件资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县文物事务中心定期核查档案完整性,确保可追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歙县文物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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