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由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国家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础、项目县选择原则、资金概算、补贴内容、补贴标准、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下拨。
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