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达到三级及以上)。
标准:根据子女类型分为子女伤残,子女死亡,标准都是4320元/年。
另外: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1-3级的对象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一级3600元/年、二级2400元/年、三级12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