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847/202410-00045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10-17
发布机构: 歙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17
生效日期: 2024-10-1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内容概述: 关于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 性: 有效

【主动回应】【减税降费】关于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北岸镇 发布时间:2024-10-17 15:06 信息来源:歙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