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歙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 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突出对深耕整地、播种、植保、烘干、茶叶生产加工、“两利用”等农机具的补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将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等技术的手机 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资金使用及安排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我县28个乡镇及县属农场。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1〕630号)文件,我县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7万元,加上2020年结余资金107.982万元,共计可使用补贴资金204.982万元。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个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
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炉灶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农工办〔2020〕6号)要求,对新购置使用煤作燃料的农产品加工机械,不再办理农机补贴事项。
继续实施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对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进行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优先保障通过新能源替代的农产品加工机械、果蔬烘干机等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五、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2021-2023年,我县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20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0台(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提交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县财政局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农机推广中心、乡镇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应组织研究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机、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因违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2021-2023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手机 APP 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人身份证、购机发票、税务登记证、组织账户)原件等其他材料,自主到户口所在地农机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植保无人机、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到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乡镇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牌证照。
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 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 110%的,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各乡镇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鼓励在乡镇村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乡镇所在地农机干部上门核实。
县乡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镇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则上每月报送县财政部门1次。县财政局对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县级农机、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各乡镇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推广应用手机 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及各乡镇农机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有关要求,健全完善歙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及时将补贴资金实施进度、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和补贴产品等信息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实时公开。按照要求及时公开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在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歙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县财政局要全面贯彻《安徽省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 号)的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办理服务系统等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违规行为从分类标准、推广鉴定(认证或采信)、补贴范围、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机具投档、机具核验等环节有效开展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励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机产销企业或购机者的违规补贴资金应退缴县财政局专户。
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每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