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2024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汇总单位:歙县财政局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14 | 歙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88元、省补助122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61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88元、省补助122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61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全面执行《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包括:一是普通门诊待遇。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200元。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220元/人,糖尿病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32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二是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患有多种常见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1次起付线。三是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以上。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万元。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全面执行《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包括:一是普通门诊待遇。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200元。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220元/人,糖尿病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32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二是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根据办理病种不同,年度支付限额1800-224000元不等,患有多种常见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1次起付线。三是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以上。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万元。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 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无需另外申请。 零星报销:申请人到县医保服务大厅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县医保中心受理,经复核审批后,打卡发放。 |
“一站式”结算或直接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6519733 | |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3、保障待遇。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3、保障待遇。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 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 |
“一站式”结算或由大病保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6519733 | |||
| 歙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医保[2021]81号)、《关于印发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 救助对象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各统筹地区要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确定。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资助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医保部门根据当年资助参保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采取直接代缴资助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资助。 医疗救助:1、特定对象“一站式”结算。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2、手工申报。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经办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后报县医保部门审批;县医保部门复核审批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
“一站式”结算或通过“一卡通”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6522759 | ||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