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歙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程江宝:解读《歙县医保局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 》
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目标要求
答:切实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制定依据
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医保秘〔2020〕88 号)、《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医保〔2021〕39号)
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起草背景
答:为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问:请您介绍一下《通知》的具体管理内容
答:县医疗保障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原则上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药品名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确定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问:请您介绍一下具体考核内容
每批药品一个采购年度完成后,县医疗保障局要通过调取数字、现场查看等方式对辖区内每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考核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等内容,根据运行情况及上级政策对考核指标及分值动态调整。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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