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1MB1981840K/202305-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卫生、体育,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机构: 歙县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05-17
生效日期: 2023-5-1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结余留用
内容概述: 歙县医保局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 性: 有效

歙县医保局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歙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09:22 信息来源:歙县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县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医保秘〔202088 号)和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医保〔20213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切实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采药品实施预算管理。县医疗保障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原则上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药品名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确定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每批药品一个采购年度完成后,县医疗保障局要通过调取数字、现场查看等方式对辖区内每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考核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等内容,具体指标见附件1。市医保局根据运行情况及上级政策对考核指标及分值动态调整。

三、核定结余留用金额。结余留用金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式计算,具体公式见附件2。公式中的结余留用比例,由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打分确定:以100分为满分,原则上考核分值90()分以上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40%作为结算留用资金;考核分值80(含)分-90分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35%作为结算留用资金;考核分值70(含)分-80分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30%作为结算留用资金;考核分值60(含)分-70分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25%作为结算留用资金;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结余留用资金不予拨付。

四、结算结余留用资金。县医疗保障局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最终的结算留用资金,按年度一次性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基金。县定点医疗机构留用资金由县医保基金拨付,市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度基金支付总额占比由市与县医保基金共同拨付。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将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并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认真组织实施。县医疗保障局及时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统筹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规范完善考核工作台账,建立健全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的初审、复核、申请、审批、拨付等环节。

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采工作考核指标评分表

2.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歙县医疗保障局

2023517



 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采工作考核指标评分表

考核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评价方法

评分标准

备注

考核情况

得分

一、执行药品集采规定

1.是否按时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10分)

按中选药品分别统计

1个药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扣2分,扣完为止。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该中选药品不核算结余留用资金

以单个中选产品核算

 

 

 

2.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20分)

医疗机构30天实际支付给生产企业的金额和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回款率=100%,20分;

100%>回款率≥80%,15分;

80%>回款率≥60%,10分;

回款率<60%,0分

按批次进行测算

 

 

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20分)

药品费用增长率=(本年度药品支出额-上年度药品支出额)/上年度药品支出额

药品费用增长率不超过10%的得20分,超过10%的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按医疗机构所有药品核算

 

 

4.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5分)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中选产品采购量

所有药品不超过1:1得5分,1个药品超过1:1的扣1分,扣完为止

以单个中选产品核算

 

 

5.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占比(5分)

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中选产品使用金额量

所有药品不超过1:1得5分,1个药品超过1:1的扣1分,扣完为止

以单个中选产品核算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

6.年度医疗机构所有药品线下采购占比(15分)

(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平台采购额)/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

线下采购占比超过5%的,医疗机构该批次所有中选药品不核算结余留用资金(现有政策允许的情形除外)

适用所有集采中选产品,一年计算一次

 

7.执行集采政策(如准确报量等)的违规次数(10分)

如实报量,主动配合集采工作等

有经查实的违规行为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8.价格违规次数(5分)

执行医保部门政策,按实际服务数量收费,公开透明

有经查实的违规行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9.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5分)

医疗机构不得转卖集采中选药品

有经查实的违规行为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

 

 

四、加强宣传培训

10.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培训情况(2分)

按要求及时加强培训

没有相关培训记录的不得分

 

 

11.医疗机构对国家集采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制订情况(3分)

及时完善制度,加强内控管理

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合计

100分

 

 

 

 

 


附件2: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注: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均由市医保局统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