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1MB1981840K/202202-00031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2-11
发布机构: 歙县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02-11
生效日期: 2022-02-1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医保〔2022〕3号 词: 关于印发《歙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歙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歙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歙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2-11 17:19 信息来源:歙县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再救助制度,提高医疗再救助保障水平,现将《歙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医疗保障局              歙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11日

 

 

 

抄送:歙县财政局、歙县审计局

歙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医疗再救助制度,提高医疗再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歙发〔2021〕9号《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歙扶组〔2021〕7号《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歙民〔2021〕231号《歙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以及2020年第67号县长办公会纪要,结合现行医保政策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致贫为主线,重点聚焦可能因病返贫致贫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医疗保障问题,防止农村低收入人口因病返贫致贫,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拓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以上五类人群因病产生较大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商业保险等保障后剩余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根据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对可能会造成返贫致贫的给予医疗再救助。

三、救助标准  

根据农村低收入人口实际家庭情况,因户施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医保局会乡村振兴局提出意见,1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发放,1万元以上的经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发放。救助资金从县政府设立的保障基金中列支,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标准为2万元,原则上一人一年救助一次。

四、其他救助规定

(1)救助对象要严格落实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酌情减少医疗再救助金额。

(2)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救助:因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交通肇事等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由农户自行承担的医药费用;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医药费用。

(3)对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因患重大疾病住院但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况,酌情给予医疗再救助。

(4)任何情况下,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和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年度内医疗总费用金额。

五、救助程序

(1)乡村排查。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病就诊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可能因病致贫返贫的户进行动态排查,初步提出医疗再救助名单;

(2)乡村审核。村(居)要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对医疗再救助名单进行评议。评议无异议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审核。乡镇对各村(居)委会上报名单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3)县级联审。县医保局收齐完整的上报材料后,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及乡村两级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救助金额意见,并与所属乡镇沟通统一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

(4)发放救助金。县医保局通过“一卡通”程序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拨付后,各乡镇要将救助情况及时列入帮扶措施,并记录在帮扶台账上。

六、救助材料清单

1.拟进行医疗再救助花名册;

2.救助对象身份证、“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

3.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调查表;

4.乡村两级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5.救助对象自费诊疗和购药的发票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发票及结算单无需提供)。

七、救助资金管理

保障基金在县医疗保障局账户单独设立专项,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由县医疗保障局具体负责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