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概况
2.1 自然概况
2.2 气象、水文
2.3 河道
2.4 水利工程设施
2.5 地质灾害
2.6 洪水特征、成因和防洪标准
2.7 防汛和抗旱工作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3.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3.4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5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3.6 工作组、专家组
4 汛(旱)前准备
4.1责任落实
4.2 预案准备
4.3 工程准备
4.4 物资储备
4.5 队伍准备
4.6 培训演练
4.7 信息化支撑
4.8 宣传教育
4.9 汛(旱)前检查
5 监测预警
5.1监测预报
5.2 会商研判
5.3 预警发布
5.4 预警分级
5.5 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6.1 四级响应
6.2 三级响应
6.3 二级响应
6.4 一级响应
6.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6.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7 社会动员
6.8 信息报送与发布
6.9 应急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供电保障
7.8 治安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抓紧抓实抓细防汛各项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高气质现代化文化旅游名城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防汛抗旱预案》《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20个部门“三定”规定和县政府办公室等5个部门“三定”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歙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面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以人为本、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
2概况
2.1自然概况
歙县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东部,东经118°4′10″—118°53′50″,北纬29°30′16″—30°8′31″之间,东与浙江省的临安、淳安毗邻,北连黄山区、绩溪县,西邻屯溪区、徽州区,西南与休宁县接壤,总面积2122平方公里,辖28个乡镇182个行政村10个社区,16.76万户、46.89万人。全县现有耕地面积10098公顷,其中,水田7895公顷,旱地(水浇地)2203公顷。
歙县整体地形起伏,垂直变化明显,黄山耸立西北,天目山脉横枕东北,白际山自东北脉绵亘西南,组成外围中山地形,由外向内海拔逐渐降低,形成众多的丘陵和山间宽缓的河谷小盆地。海拔最高点清凉峰高程为1787.2米(黄海高程),最低点街口村新安江河底海拔60多米,相对高差1720米左右。
2.2气象、水文
歙县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四季分明,春寒多雨,梅雨显著,伏秋多旱。多年(1981-2010年,下同)平均气温16.6℃,最冷为1月,月平均气温为4.3℃,极端最低气温-14.1℃(1991年12月29日);最热为7月,月平均气温为27.9℃,极端最高气温41.3℃(2003年8月1日)。多年平均降水量1700.4mm,历年最大降水量2264.4mm(1983年),历年最小降水量885.1mm(1978年)。年内降水分配不均,其中汛期(5-9月)降水量926.1mm,占多年平均年降水量的56%;主汛期(6-8月)降水量640.6mm,占多年平均年降水量的39%。
歙县水资源以地表径流为主,来源为降水,水资源量年际变幅大,年内分配相差悬殊。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7.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3527立方米。8—10月气温高,蒸发量大,降水量相对较少,是主要的干旱季节。县内河道切割深,河床以下地下水存储条件差,属地下水的贫水区,平均28年左右发生一次较大的旱灾。
2.3河道
境内河道统属钱塘江水系新安江流域,除县东的皂汰源,县南的营川河流经浙江汇入新安江外,其余各河流均在县内汇入新安江。全县河流总长度838.1公里,5公里以上河流54条(其中10公里以上河流29条,5~10公里(不含10公里)河流25条),按河流的等级归属分:新安江干流1条,1级支流14条,2级支流21条,3级支流10条,4级支流7条,5级支流1条。
2.4水利工程设施
2.4.1城区防洪工程
城区地形东高西低,东北及西南侧为沿江盆地,地势较为平坦,海拔高程在110米—130米之间,正南端沿丰乐河、练江均为山丘。丰乐、富资、布射、扬之四水在县城中心汇聚而成练江,流域总面积1599平方公里。城区沿河两岸从明代开始陆续建有防洪堤20余公里,堤顶高程在118米至120米左右,与地面高程一致,起到防止冲刷、保护河道稳定的作用。
城区上游具有防洪调峰功能的只有位于徽州区境内的丰乐水库,其大坝距郑村桥25公里,距古关桥29.8公里,控制流域面积279平方公里,占丰乐河全流域515平方公里的54%,占歙县城区上游来水面积的18.6%,总库容8400万立方米,防洪库容3480万立方米,水库以防洪、发电、灌溉、城镇供水为主,在拦蓄洪水、调节洪峰、减轻歙县城区洪涝灾害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2.4.2乡镇、村防洪工程
由于歙县乡镇、村大部分位于新安江干支流两侧,加上本地的洪水特点(涨得快,退得快,流速大,破坏力强),因此各地防洪工程均以村镇和主要农田为保护目标,以防冲刷为目的修建,防洪标准不高。据2023年统计,全县有23个乡镇54个村庄、1340户4179人处于沿河低洼易淹地带,受山洪泥石流威胁,洪水防御措施以撤离避险为主。
2.4.3水库及山塘工程
全县有小(Ⅰ)型水库4座,小(Ⅱ)型水库20座,其中17座土坝,2座堆石坝(慈坑水库、萌坑水库),3座拱坝(丰源水库、南源水库、博源水库),2座重力坝(合丰水库、葫芦水库)。另有12口重要屋顶当家塘为均质土坝。由于土坝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受当时施工条件影响,部分土坝的防渗及水工建筑物没有达标,2000年以来虽然实施过除险加固,但由于本身条件所限,遇超标准洪水时仍存在安全隐患。其他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大坝均为拱坝和重力坝,目前运行状况良好,但汛期调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山塘存在问题主要是年久失修、重用轻管,有的溢洪道设置拦鱼栅,坝体渗漏不能及时发现处理等,安全隐患较为突出。
2.4.4防洪非工程措施
我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有监测预警、群测群防、防御预案等系统,包括1个基层防汛监测预警平台(含6座自动水位站、26座自动雨量站、19座自动水雨站)、4处视频站、28套县至乡镇视频会商系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和黄山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1套2020个终端的应急广播系统。
2.4.5灌溉工程
全县有灌溉任务的小型水库18座,兴利库容338万立方米,灌溉面积0.9万亩;堨坝自流引水灌区可灌溉3.6万亩;电灌站50处,装机1100千瓦,灌溉农田面积1600余亩;山塘2344口,兴利库容1400万立方米,可灌溉4.6万亩;丰乐灌区北干渠从丰乐水库调水可灌溉0.6万亩;另有5000余台流动机械作为补充水源动力;截至2022年底全县共打抗旱机井4838眼(其中饮用水井2051眼,灌溉水井936眼)。
2.4.6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城区由县自来水公司二水厂供水,原水引自丰乐水库,最大日供水能力6万立方米(目前城区日平均用水量3.6万立方米),取水、输水工程运行正常能保证城区供水。在雄村镇境内建有日取水量5万吨的歙县城区备用水源,实现县城双水源供水,保障特殊时期的供水安全,有效应对干旱等极端天气供水不足问题,降低供水风险。
农村供水:歙县农村供水有城市自来水延伸、区域规模水厂供水、小型水厂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供水等方式,县自来水公司向徽城镇、富堨镇、郑村镇、桂林镇、雄村镇5.5万农村人口供水,徽州区自来水公司和黄山市自来水公司向我县郑村镇、王村镇1.4万农村人口供水;北岸、三阳两座区域规模水厂覆盖北岸镇、徽城镇、三阳镇3.9万人;62处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受益人口11.6万人;583处千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18.6万人;518处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3万人。
2.5地质灾害
我县2023年汛前调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242处,其中滑坡203处、崩塌34处、泥石流5处,威胁人口1892户5295人,威胁财产1.55亿元。根据地质灾害危害和稳定性评估,市级监控点5处,县级监控点14处,合计19处。全县切坡建房隐患点1704户5504人;随着县、乡村公路建设,公路切坡开挖造成边坡失稳,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加大。
2.6洪水特征、成因和防洪标准
2.6.1洪水特征
歙县洪水源于降水,洪水的季节特点、时空变化与降雨一致,每年4、5月份就有洪水发生,但峰量不大,6、7月份为洪水的主要季节,8、9月份亦有洪水发生但峰量较小,其它月份出现洪水的机率极小,洪水具有“流速大、冲刷力大、含沙量大、破坏力大;涨得快、落得快、历时短”的特征。平均25年左右有一次较大的洪灾。
2.6.2洪水成因
暴雨量大。暴雨是导致歙县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5-7月主汛期雨量最多,月雨量在200毫米以上,往往出现暴雨、大暴雨。由于山区上游河道坡降较大,很快形成洪水汇聚而下,城区上游降雨一般在6-8小时即可汇至县城,部分村庄成灾时间更短。
水土流失。由于历史原因,坡耕地尚未完全退耕,开发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现象仍然存在,遇有强降雨,极易加快加大地面径流,致使洪峰叠加,水位抬高,形成洪灾。
影响行洪行为。我县土地缺乏,村庄甚至城区存在临河而建,有的占用河道滩地和行洪区临空建设,有的跨河建设,这些建筑阻碍洪水通道,致使河道行洪能力受到影响,从而造成水面壅高,洪水漫溢和对两岸的冲刷,洪灾加剧。
2.6.3防洪标准
城区总体防洪标准较低,10年一遇(渔梁水文站水位117.1米或流量3560立方米/秒即可成灾)。
乡镇、村防洪标准普遍较低,多数仅能达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部分村庄防洪标准不足5年一遇。
水库防洪标准基本达到20年一遇以上设计,200年一遇以上校核的防洪标准。
2.7 防汛和抗旱工作重点
2.7.1防汛工作重点
水库山塘。我县有水库24座,山塘2344口,不少山塘年久失修,存在度汛隐患,一些水库、山塘处在城镇、村庄、铁路、公路上游,如遇超标准洪水则可能出现险情灾情。
城区防洪。影响城区安全度汛的因素仍然很多,沿河沿江居民仍然受到洪水威胁,城区防洪压力巨大,其特点为:四水汇集,出口狭窄,上涨迅速,短时淹没,损失巨大。
地质灾害。受地质构造和气象因素的共同影响,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依然较高,部分项目建设导致新的隐患出现。
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村镇。我县部分村庄处于沿江沿河低洼易淹地带,一遇洪水就会成灾。
2.7.2抗旱工作重点
城区供水:遇重大旱灾时城区供水工作主要是加强与丰乐水库的沟通对接,互通信息,确保水源安全,做好源水管道的巡查和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同时做好备用水源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抗旱应急时能迅速启用。
农村供水:对农村供水水厂水源加大保护和调度,同时摸排高山群众居住情况、供水情况,适时送水解困。
粮产区:修复灌溉设施,做好引水提水抗旱的准备工作。
经济作物及旱地作物重点区: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准备。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周边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3.1.1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气象局局长、徽城镇镇长任副总指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文化旅游体育局、融媒体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业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业机械推广中心、黄山水文水资源局歙县水文巡测队、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徽投集团、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保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3.1.2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
政府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干部在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发布防汛抗旱应急命令,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及防汛抗旱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人武部负责民兵抗洪抢险队伍组建和集训;加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驻军的联系,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和营救遇险群众;负责所属防汛冲锋舟的检修调试和使用。
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组织核查评估灾情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发布水情旱情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防治及其它安全防范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徽城镇负责城区及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洪水威胁区内的群众撤离工作;组织人员参与城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民宿、农家乐等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的维护和使用。
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和县防指公告、命令;做好水旱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和制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以及防汛抗旱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申报,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负责粮食储备和调运,保障粮油供应。
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所属企业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指导重点企业调整作业时间,避峰用电。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撤离或转移洪水淹没区的群众;洪水期间,执行县防指命令实行道路交通管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期间负责做好建筑行业高空作业、塔吊等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小分队及卫生防疫小分队,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指导医院及行业内单位做好防洪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遇洪水负责做好高考中考师生安全疏散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场所及财产安全转移等,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掌握报告农业洪涝、旱灾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指导小型灌溉设施维修养护,指导农业设施安全度汛,督促乡镇村加强山塘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山塘溢洪道设置拦鱼栅;指导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做好种子储备和供应,指导耐旱作物种植和低水耗养殖业。
司法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水旱灾害事件中市场规范运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县防办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区防洪预案参与城区的防汛抢险,负责汛前汛后的市容卫生,协助灾后卫生防疫,协助维护汛期社会治安;防台风期间负责监管户外高空广告及相关悬挂物安全。
林业局负责做好竹木等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做好林场抗旱保苗等工作。
农业机械推广中心负责做好抗旱、排涝机具的供应和维修,组织农机抗旱服务队为抗旱提供服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及周边地区防汛预案制定与实施,组织好辖区内抗洪排涝救灾工作。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做好抗旱时保障群众生活用水。
武警中队应县政府请求参加紧急情况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
徽投集团负责城区主干道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组建防汛抢险工程队伍,保障城区居民供水安全。
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的防洪及安全调度,及时抢修水毁线路,保证灾害天气下的电网畅通,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信号畅通,为抢险救灾重点区域提供应急通信。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根据县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信息;负责本系统工程的防洪安全。
人保公司等保险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业务范围,提供洪水保险受理及理赔。
黄山水文水资源局歙县水文巡测队负责汛期各水文站网的测报,负责河流的水文、水情分析,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情信息和中、短期水情预报。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分析预测洪峰水位,并及时上报县防指。
3.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防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
3.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3.3.1指挥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调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3.3.2预报预警组
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黄山水文水资源局歙县水文巡测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天气预报、雨情、汛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
3.3.3防洪调度组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县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市水利局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乡镇防洪调度。
3.3.4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歙县中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3.3.5督导检查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工作组派出、检查情况汇总、督促整改、调查核实等工作。
3.4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行政村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
3.5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全县发生大洪水时,县防指设立现场防汛指挥部,县委或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当沿江沿河低洼地带及水库、屋顶山塘等出现重大险情或出现地质灾害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6 工作组、专家组
3.6.1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乡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3.6.2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农业等)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4 汛(旱)前准备
我县汛期一般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旱灾一般出现在每年的8—11月。
4.1责任落实
4.1.1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本县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4.1.2落实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水库、山塘、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易涝地带、地质灾害点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
4.1.3对山洪灾害威胁区(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地质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络,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4.2 预案准备
4.2.1县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2.2 水利部门负责制定练江等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指导编制水库、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方案等;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应急抢险方案;督促其他单位落实好行业内在建涉水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度汛。
4.2.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4.2.4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能源等重点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抗旱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4.3 工程准备
各类水毁修复工程应在汛前完成,及时排除防洪工程安全隐患,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完成非工程措施的检修和准备,保证运行正常。
4.4 物资储备
4.4.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地质灾害、干旱威胁的地方和部门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4.4.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4.4.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4.5 队伍准备
4.5.1县人武部负责民兵抗洪抢险队伍组建和集训;加强与部队联系,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和营救遇险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做好抗旱时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武警歙县中队应县政府请求参加紧急情况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蓝天、山越等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5.2各乡镇、村,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乡镇不少于50人,村(社区)不少于15人。
4.5.3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救援队伍。
4.6 培训演练
4.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负责县级防办工作人员、县级防汛责任人的培训。乡镇组织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等的培训。
4.6.2演练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
4.7 信息化支撑
县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4.8 宣传教育
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汛抗旱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意识,提高水旱灾害的风险识别、风险规避及自救互救能力。
4.9 汛(旱)前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行业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5监测预警
5.1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象监测预报,开展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旱灾趋势,报告灾害天气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县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歙县水文巡测队负责水情监测(练江及上游河流洪水、山洪),巡查河道工程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有关河道水文信息并分析研判,落实出险河段警示设施;做好水库工程监测,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并指导应急抢险;负责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工程蓄水以及运行调度、河道水量、农田土壤墑情和城乡供水情况;负责水文巡查,掌握流域降水量、河道水位、流量,预测洪峰水位、流量、出现时间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
其他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5.2 会商研判
当气象预报强降雨或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县防办视情组织会商研判,县防办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会商研判。
5.3 预警发布
5.3.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5.3.2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5.3.3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对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台风和干旱等灾害,县防办视情向社会发布预警。
5.4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地质灾害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地质灾害分级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5.5 预警响应
5.5.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及相关部门视情组织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乡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歙县水文巡测队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城区、新安江沿线、妹滩大坝、湖边枢纽及有关水库的水情预报和水情信息发布,视情科学协调、调度有关水库、防洪、水利工程,提前预降水库水位,腾库迎汛;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区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中国移动歙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歙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歙县分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5.5.2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全县防汛形势,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加强与湖边枢纽、丰乐水库、妹滩大坝沟通,及时了解上下游的流量调节信息等水情信息;提前部署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江河、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
(4)县农业农村局视水情变化,指导乡镇提前预降山塘水位,腾塘迎汛。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各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中国移动歙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歙县分公司、中国电信歙县分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10)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
(11)县防指向洪涝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乡镇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12)徽城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城区防汛准备,动员沿河易淹企业商户提前进行财产转移。
(13)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5.5.3 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地质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注视地质灾害动态变化,做好高危地带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调度地质灾害救援力量,加强各项地质灾害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运行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各地质灾害的巡查与管理。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5.5.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建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9)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城区抢险,协助维护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监管户外高空广告及相关悬挂物的安全。
(10)各乡镇有关部门台风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低洼地带等危险区群众转移。
5.5.5 当发布干旱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根据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乡镇和有关单位抗旱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水库蓄水调度、抗旱设施设备准备;饮水工程水源管网、设施等管护;寻找抗旱备用水源。
(3)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乡镇做好各项防旱准备;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
(4)各乡镇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6 应急响应
按洪涝、台风、地灾、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6.1 四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响应条件。
(1)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暴雨、大暴雨;
(2)发生一般洪水,或城区超警戒水位114.5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分析可能达到5年一遇(渔梁站116.0米)洪水;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地质灾害点出现小型险情;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决定。
6.1.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副县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旱情除外,下同),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地质灾害工作的副县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
(5)各乡镇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2 三级响应
6.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1)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大暴雨、特大暴雨;
(2)发生较大洪水,或城区水位可能超过十年一遇(渔梁站117.1米)的洪水;
(3)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地质灾害点出现中型险情;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
6.2.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各乡镇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中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防指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并指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3 二级应急响应
6.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1)发生大洪水,或城区水位可能超过20年一遇(渔梁站118.1米)水位;
(2)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地质灾害点出现大型险情;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5)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总指挥决定。
6.3.2 二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给县防指;受灾的乡镇负责同志以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乡镇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大型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将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 一级应急响应
6.4.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响应条件。
(1)发生特大洪水,或城区水位可能超过50年一遇(渔梁站119.1米)水位;
(2)水库可能发生垮坝险情;
(3)地质灾害点出现特大型险情;
(4)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6.4.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受灾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赴一线指挥,有关县领导按照职责到责任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以及地质灾害点出现特大险情时,县政府指派县领导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全面转移可能受洪涝、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6.5.1 城区防洪
(1)气象局、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歙县水文巡测队负责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丰乐、富资、布射、扬之四条河流及练江流域降雨情况,结合丰乐水库、临溪、渔梁水文站水情,实时分析预测洪水流量和水位,并按规定向防指部通报。防指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动态的汛情,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指汇报请示。
(2)当渔梁水文站水位接近114.5米或洪峰水位即将达到1670立方米/秒时,气象、水利、资规、住建、交通、农业、应急等防汛主要部门要立即到县防汛办开展联合会商和办公,研判水情、雨情、灾情,并提出应对措施。会商研判结果经指挥长签发命令后,发布洪水预警。
(3)结合渔梁水文站水位或洪峰流量对城区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手机、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6.5.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组织水利、资规、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如遇重大山洪,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2)抢险救灾实行县、乡镇两级行政首长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的乡镇、村要及时组织对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登记造册,有侧重的进行重建工作。各职能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部门优势,迅速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去,力争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6.5.3 地质灾害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6.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6.1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6.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6.4事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6.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6.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7 社会动员
6.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6.7.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6.8 信息报送与发布
6.8.1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应将防汛抗旱信息统一报县防办(气象、水利、资规、应急、交通、农业、住建等重点部门在主汛期或其他特殊时段,应每日8时前将信息报县防办),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耕地发生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渔梁水文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县防办。
6.8.2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中一般信息由县防办负责人审签,重要信息由县防指负责人审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6.9 应急终止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视汛情旱情,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请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防汛抗洪应急抢险的中坚力量,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防汛应急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1.2民兵抢险队伍
县人武部组建的民兵抢险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地可向县防指申请调动支援。申请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抢险人数、设备等。
7.1.3乡镇防汛抢险队伍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护、宣传、查险、排险任务。各乡镇统一编队,明确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7.1.4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以蓝天救援、山越救援、昱联爆破、新洲建设等为基本力量,承担汛期应急救援。
7.1.5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以交通、住建、徽投、供水、供电、通信为基本力量,承担基础设施水毁抢修,保证基本畅通和运转。
7.1.6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县防指调遣,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生物抗旱措施。
7.2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防汛抗旱资金的支持,及时安排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专款专用。
7.3 物资保障
各乡镇和成员单位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4 技术保障
加强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维护保养,整合水库、重要水情监测点、地质灾害监测点的数据和监控网络,加强对基层的视频会商系统管理,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道路设施、航道、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7 供电保障
发改、供电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转移安置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各地各部门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伍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报县防指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县防办提出补充方案,经县防指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发改委协助防办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及时补充到位。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特别是影响群众生活和安全的道路塌方、供水工程、河道重点护岸等要抢修恢复,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9.1.14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9.1.15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9.1.16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城区、地质灾害、低洼易淹地区和水库等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指制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防办会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