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1MB1732887Q/202402-00009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2-22
发布机构: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2-22
生效日期: 2024-02-22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其他解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细则出台
内容概述: 【其他解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细则出台 性: 有效

【其他解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细则出台

作者: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22 11:22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阅读次数: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出台,自3月1日起执行。

细则明确,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具体包括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系统、代谢、风湿性、神经、骨科、十二指肠部分切除术后、右肝部分切除术后、肺叶切除术后、恶性肿瘤及其他慢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基本丧失的16类疾病。

细则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报乡镇(街道),再次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符合条件享受相关待遇者,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统一审批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一人一档,每年核查一次,对过去已享受定补待遇、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对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享受相关待遇。(曹显钰、阚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