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1677588889E/202602-00009 信息分类: 行政征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6-02-06
发布机构: 歙县城市管理局(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6-02-06
生效日期: 2026-02-0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行政征收
内容概述: 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征收目录及依据 性: 有效

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征收事项目录及依据

作者:歙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16:02 信息来源: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依据 备注
260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