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修改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5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歙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余天河,联系电话:0559-6536502
地 址:歙县徽城镇富丰路197号
邮 箱:srjbgs1@163.com
附件:1.《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歙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13日印发的《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于2024年8月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内容相违背,于《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有出入,亟需对《通知》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全县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政策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办秘〔2019〕24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修改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后,通过公共平台发函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驻歙各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县城市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框架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共四项内容,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工作要求。本次起草修改的主要内容:
1.第一段(原条文):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病传播,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改为: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第一条总体要求(原条文):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运、专业处置”的思路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加快推进城区餐厨垃圾规范收集、规范运输、规范处置,杜绝因餐厨垃圾造成的动物疫病传播。
修改为: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运、专业处置”的思路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进一步规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杜绝因餐厨垃圾造成的动物疫病传播。
3.第二条新增内容: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由县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和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4.第二条第一项(原条文):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由政府指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统一发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和时间交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收运单位按规定配备专用收集车,采用定时定点和巡回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内餐厨垃圾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收运。收运的餐厨垃圾统一运至县环卫基地中转站。
修改为: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由中标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统一发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和时间交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收运单位按规定配备专用收集车,采用定时定点和巡回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内餐厨垃圾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收运。收运的餐厨垃圾统一运至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
5.第二条第二项(原条文):加强餐厨垃圾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管档案,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规投放行为。要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指导、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修改为: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管档案,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规投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指导、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6.第三条(原条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县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处置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等按各自职责做好餐饮行业管理和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监督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修改为: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餐饮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者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新保中心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7.第四条第二项(原条文):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修改为: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将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8.第四条第三项(原条文):强化工作保障。县城管执法局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垃圾压缩和设备日常管理,产生运行费用由县财政按6000元/月标准予以保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用由运输企业自行与餐饮服务单位协商,县财政按25元/吨标准补助运输企业。
修改为: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协调联动,共同促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资金保障。
其他内容未修改。
五、提前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歙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2:
关于认真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现就做好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运、专业处置”的思路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进一步规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杜绝因餐厨垃圾造成的动物疫病传播。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由县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和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二)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由中标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统一发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和时间交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收运单位按规定配备专用收集车,采用定时定点和巡回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内餐厨垃圾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收运。收运的餐厨垃圾统一运至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
(三)加强餐厨垃圾日常监管。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管档案,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规投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指导、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三、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餐饮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者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新保中心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境意识、监督意识。
2.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将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3.强化工作保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协调联动,共同促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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