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征集反馈
2022年9月2日,我单位就《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向各相关单位发函,11月15日通过座谈会征集意见。共征集8条,采纳6条,不采纳2条。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我单位就《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展了意见征集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县交管大队认为:第四大条第3小条“承担城市道路护栏、隔离桩、红绿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相关的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在前面增加一句“受城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主管部门委托”。
处理情况:采纳。
二、县交管大队认为:第四大条第3小条“承担城市道路护栏、隔离桩、红绿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相关的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在后面注明“相关费用从城市配套费中列支”。
处理情况:采纳。
三、县住建局认为:第四大条第1小条“承担城市道路中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市政防洪设施的维修工作”应改为“承担城市道路中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城市雨污水管网的维修工作”
处理情况:采纳。
四、县住建局认为:第四大条第1小条“防洪设施以及公共边坡、护坡、护磅、护墙的养护和维修工作”应该删除。
处理情况:采纳。
五、经开区管委会认为:第四大条第6小条“县开投公司负责做好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应改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园区范围内”。
处理情况:采纳。
六、县徽投公司认为:第十大条“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后增加“业主单位与管护单位要同步办理移交手续”。
处理情况:采纳。
七、郑村镇人民政府认为:第四大条第8小条“徽城镇、桂林镇、富堨镇、郑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建成区所辖区域内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街巷,以及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道路(街巷)、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中郑村镇域内经一路请求纳入城管执法局管护范围。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因为该路段属于郑村镇所辖区域内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街巷。
八、县交管大队认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存在重合的情况,应做出说明。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因为《公路法》有明文规定国省道需要通过变更手续变为城市道路,如我县城区的歙州大道并未变更为城市道路,仍然属于国省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