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1677588889E/202210-0000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青少年,中年,老年 发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机构: 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2-10-21
生效日期: 2022-10-2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暂无 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性: 有效

【意见征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歙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2-10-21 15:52 信息来源: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2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留言等方式反馈县城管执法局。

联 系 人:潘登

联系电话:6519616

电子邮箱:1225160321@qq.com

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歙县城管执法局

2022年10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4年印发的《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因机构改革后,行政机构调整和部分行政机构工作职责发生改变,以及县委县政府自2018年部署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2022年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中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为市民创建一个整洁、安全、便捷的环境,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的部分内容,确保市政维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政策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歙政〔201427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今年3月份就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意见》,已先后三次通过座谈会形式,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了财政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大队、交运、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另通过公共平台发函给财政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大队、交运局、文旅体局、徽投集团及有关乡镇,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按意见建议内容优化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在县城管执法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框架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意见》共十二条。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1.修改第四条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实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细化,减少实际工作中互相扯皮现象。2.增加第十条,新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城管执法局,并纳入城管执法局清扫保洁范围,经费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避免工程验收合格至业主单位打报告给县政府、待县政府批示后实施的空档期无管理单位的问题。另外由于每个工程完工时间不同,交付使用时间也不同,会出现徽投集团、住建局、古城服务中心等相关业主单位每年经常打报告给县政府的现象。3.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表述重新修改。4.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未修改。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歙县城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通信通讯管线。

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收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城市排水设施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指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街头游园等处的公共路灯(景观照明)、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区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三、县城管执法局主管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住建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公路、徽投、财政、资规、文旅体等部门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实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

(一)县住建局负责对城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承担城市道路中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内相应排水、防洪设施以及公共边坡、护坡、护磅、护墙的养护、维修工作;督促已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二)县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路面以上市政设施(含雨污窨井盖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管理;承担城区公共广场、公园、公共停车场(有明确业主的除外)内路面以上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道路指示牌和路名牌的维护管理。

(三)县公安交管大队负责对城市道路中机动车道占用的管理;承担城市道路护栏、隔离桩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相关的标识、标牌、标线的设置和维护。

(四)新建或改造区域市政设施的管理,在质保期内由相关业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五)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中心负责纳入城市道路的县乡道、省道的管理,承担县乡道、省道范围内路面养护、维修工作(道路上雨污窨井盖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弱电强电窨井盖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县开投公司负责做好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道路市政设施和绿化亮化设施质保期内的维护管理,以及出租弱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县文旅体局负责体育馆、足球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承担公园广场、及道路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及场地的养护、维修工作;

(八)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机关大院以及产权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九)徽城镇、桂林镇、富堨镇、郑村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街巷,以及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道路(街巷)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十)小区包保单位负责包保各类小区内市政设施管理的督查检查。对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并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对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市政设施如有损坏,应由包保单位及时组织维修,费用由创城办解决。

(十一)城市供水、燃气、电力、通信、消防等单位负责对依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设置的设施进行管理,承担相应的养护、维修工作。

窨井盖中弱电线井、自来水井盖应由实际使用单位(移动、联通、电信、安广、自来水公司等)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涉及弱电公共井由县建管办统一安排维修,维修经费由公共井使用单位(移动、联通、电信、安广、自来水公司等)共同承担。道路建设时设置的电力井,由供电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十二)涉及主次干道以外的台阶和墙体的维护管理,由业主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单位的由县城管局负责。

五、对损坏市政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城市供水、燃气、电力、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以及弱电管线共管共沟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规范,与城市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七、原则上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严禁擅自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业主单位要提供实施方案并报请县城管局和公安交管大队审批。

八、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施工,应由具有市政设施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挖掘、修复施工完毕后由县建管办、住建局、城管局等组织验收,并约定质保期(质保期一般为一年),质保期内由挖掘、修复单位负责施工范围内道路的养护及维修工作。

九、各地下管线单位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县住建局、城管局和公安交管部门报告,涉及普通国省干线行政许可清单范围内的事项须向公路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各地下管线单位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国省干线公路抢修的,就先向公路部门报告后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挖掘道路开始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十、新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清扫保洁纳入县城管局管理范围。费用标准参照就近一轮招标的周边区域,由业主单位与县城管局签订《清扫保洁移交表》,并附项目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清扫保洁移交表》由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县建管办联合签章,县财政局根据《清扫保洁移交表》及时追加经费。在工程质保期内,市政维修仍由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十一、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要多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爱护市政设施,依法合理使用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功能充分发挥。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意见 》歙政〔2014〕27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