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和促进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经开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型企业培育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我委制定《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29日-12月29日,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歙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联系人:虞萍
联系电话:0559-6516081
电子邮箱:442621487@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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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附件1.《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关于《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修订完善2022年发布实施的《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规范和促进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厘清管理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国有厂房的管理水平,形成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
3、《黄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黄财资〔2024〕303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1月中,经开区管委会就在《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歙政办〔2022〕15号)基础上,起草了《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主要框架内容
因《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歙政办〔2022〕15号)部分内容不适用,拟重新修改对项目准入、入驻程序、租赁管理、扶持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歙县经济开发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经开区产业集聚和中小微型企业培育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厂房是指由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开投集团)投资建设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县经开区管委会履行监管责任,负责对入驻县开投集团厂房所涉及项目的规划许可、项目入驻、退出等行政事项审批、代办服务和依法经营的监管。县开投集团履行产权方责任,负责租赁协议签订、费用收取、物业管理、厂房经营及配套设施管理,履行产权方的安全环保、社会治安、消防等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县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通过租赁国有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 承租县开投集团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经开区产业规划,且企业产品、技术成熟。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
(二)项目必须符合园区节能、环保、消防、安全要求。
(三)服从县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投资项目预审。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有效材料,通过产业、节能、环保预审后,由县经开区管委会核准。
第七条 签约。入驻企业与县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后,与县开投集团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入驻。县经开区管委会对入驻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机制,协助承租企业办理项目备案、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每期不超过三年。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双方合同终止,承租企业结清租赁费用并将厂房恢复原状后由县开投集团验收。如承租方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经开区管委会及县开投集团提出书面申请,县经开区管委会及县开投集团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未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的,原则不再续租;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的,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再与县开投集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县开投集团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租金按年度支付,先付后用,租金支付方式以租赁合同具体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保证金标准。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企业须向县开投集团缴纳保证金(不计息,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实际承租面积不足1000㎡按照1000㎡计算)。承租企业租期届满或其他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扣除承租企业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保证金。若承租企业无合理理由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则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由县开投集团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职责,并按相关规定向承租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适时根据物业等级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租企业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经开区相关规定,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社会治安、安全教育管理,落实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爱国卫生、门前三包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租赁厂房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承租企业与相关公司签订协议,承租企业自行负责缴纳,并承担违约责任,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将协议书报县开投集团备案。县开投集团履行产权人责任,督促承租企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进入县开投集团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六条 承租企业根据生产要求需对厂房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县开投集团审查,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禁止承租企业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转租或分租;
(二)擅自破坏及改变房屋结构、屋面防水、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超出楼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设计标准;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租企业发生以上行为的,由县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县开投集团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费用,必要时依法解除承租协议。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开投集团有权报县经开区管委会备案后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不予返还承租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等费用,一切损失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一)擅自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个月的;
(二)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厂房的;
(三)无合理理由停产、停业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的;
(四)无故推迟入驻装修3个月以上,6个月内未投产的;
(五)存在安全、环保等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新承租县开投集团厂房的企业扶持政策参照《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歙政办〔2024〕18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开投集团收购的厂房及配套设施租赁参照本办法管理,租金标准及出售事宜参照市场价格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开投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歙政办〔2022〕15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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