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歙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现将《歙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7月13日至8月12日
联系地址: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电话:0559-6527122
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7月13日
歙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歙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园区的生产安全有序,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歙县经济开发区内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的工业企业将合法空置厂房对外出租的行为。
二、工业厂房租赁条件
(一)出租企业条件:
出租企业的工业厂房通过竣工验收,满足生产经营条件,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且未被认定为闲置用地的。
(二)租赁企业条件:
企业租赁闲置厂房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禁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入驻。
2.投资项目须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安评、能评和环评。租赁企业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租赁厂房结构,投资项目消防等级不得低于租赁厂房消防设计等级。
3.租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需超过500万元,并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投产,投产后两年内亩均税收高于12万元/亩,(租赁面积亩数根据租赁面积及出租企业容积率折算)。
4.租赁企业注册地必须在经开区内,注册类型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三、管理机制
(一)闲置厂房登记制。
企业在对外出租工业厂房前,必须到经开区管委会登记备案(见附表1),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且出租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2)后方可招租。未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擅自出租的企业,由经开区管委会联合环保、税务、安监、市监、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切责任由出租企业承担。
(二)项目准入度
1.监管。由市场监管局定期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供工商注册在经开区内的企业名单,经开区管委会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上门服务,对拟租赁企业核实租赁申请材料,并开展动态监管。
2、受理。需租赁工业厂房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开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申请材料包括:歙县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项目申请备案表(附件3)、租赁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4)、厂房租赁意向协议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2、审核。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受理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对审议通过,且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准入。未未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擅自租赁的企业,发改、经信、电力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办理入驻手续。项目经审批准入后,租赁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报备。开发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备案表,指导并督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环评、消防、安评等手续,待手续完善并通过验收后,企业方可正式生产。
(三)企业管理责任制
1.出租企业要督促租赁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若租赁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出租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租赁企业必须相关证照齐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四)部门管理制
1.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经开区建立余量工业厂房供需信息平台,帮助并指导出租主体开展空闲厂房招商。
2.加强政企互动管理。各职能部门须加强对租赁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租赁双方行为,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真正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3.定期检查指导。经开区将对现有工业厂房出租情况进行定期监管、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对已经租赁入园且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租赁企业,督促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指导、检查和整治力度;对无证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处和清理。
四、奖惩措施
(一)鼓励出租企业引进经济效益好、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租赁企业经培育发展成为规上工业、税收贡献大且发展潜力好,具备单独选址建设的,经开区管委会将优先安排土地。
(二)对税收贡献突出的租赁企业,按照《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关支持;对效益低下,管理混乱等散、乱、污企业,将予以清理退出
(三)凡出租方和租赁方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手续,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责任事故、欠薪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经开区管委会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