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将《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3月7日至4月7日
联系地址: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电话:0559-6527122
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3月7日
《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背景
1、重大项目引进的需要。一些牵动性大、创新型较强的重大项目,各地招商竞争较为激烈,各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支持大多以运营后奖励支持为主,且大多不能完全覆盖需支持事项,县级政府在承诺兑现政策时,也往往难以抽出大量资金。按“闲时存、急时用”的方法,从产业新城各类用地净收益中及时返还资金,并争取上级政策类资金,建立“资金池”,用于及时兑现重大产业项目招商政策。
2、创新产业运营的需要。一是设立母基金需要。各开发区在产业发展中,相继设立各类基金,采取基金招商模式,支持科创型企业入驻。我县在这类模式中,仅有1支基金,且规模较小,作用发挥不大。为吸引后续医疗器械、技术转移中心、智能制造等科创产业入驻,需设立基金或扩大原有基金,在母基金设立上解决资金来源。二是产业飞地需要。针对企业在布局时,研发、销售展示等部门设在大、中城市,制造基地放在歙县,需在中心城市设立“反向飞地”,满足引进企业需求。
3、政策覆盖不足的需要。在项目引进时,针对工业实体经济政策较多,但对区域总部经济政策偏少。我县地处生态功能区,具有区位和生态优势,在引进工业的同时,下步将发展一些区域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产业,需予以政策支持。在项目建设时,各级主管部门只针对设备给予补助,但电子类、医疗类企业往往在厂房装修投入大量成本,对此各主管部门政策覆盖不足,缺少政策来源。在项目运营时,针对实体企业的效益指标给予奖励较多,但在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管理和创新平台建设、市场开拓、园区合作等方面政策偏弱,需进一步加强。
二、基本情况
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优化园区功能、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建设、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三、起草过程
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1年2月起草了征求意见初稿,3月7日通过黄山市电子政务平台发文至县直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后形成二稿。5月24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郑小毅主持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就二稿向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征求意见,针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形成了三稿。5月26日通过黄山市电子政务平台发文至相关重点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经开函字〔2021〕50号),至5月27日收到了县财政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等单位的书面反馈,根据合理建议进行了修改形成四稿。现将最终稿报送县法制办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该制度文稿的形成是反复多次征询各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一些合理化的意见进行积极采纳,虽然整个过程比较漫长,但工作稳妥有序,合情、合理、合规。
四、起草依据
1、市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2021】8号),在第三大点“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第13小点“强化财税金融支撑”中提出:“各开发区探索建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池,对引入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
在第三大点“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第九小点“ 推进开发区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出:“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后原则上全额补助各开发区建设”。
2、县委深改委《歙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赋能改革行动方案》(歙深改委【2021】2号)“加大创新要素保障力度”中“强化财政金融支持”提出:“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硬投入,多渠道筹资设立县经开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池,专项支持县经开区开展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引进、股权投资等工作”。
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大力度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园区综合实力提升,根据县深改委《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赋能改革行动方案》(歙深改委〔2021〕2号)文件要求,设立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1、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优化园区功能、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建设、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等方面。
2、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示范引领和杠杆撬动作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
3、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包含开发区(产业新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全部收益、其他性质用地出让净收益10%以及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列支、滚存使用。
4、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专项资金投资决策机构。县政府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及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促进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开发区财政局共同承担。
5、建立重大项目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开发区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重大项目和专业性较强项目的支持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通过。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6、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开发区开展产业及重大项目规划编制。
(2)支持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效应,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经县政府批准的总部经济项目。
(3)支持开发区成立产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和创投基金。
(4)支持开发区打造智慧园区监管服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研发平台类项目建设。
(5)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引进发明专利,对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类项目给予配套扶持。
(6)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7)支持开发区打**向飞地及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省际和国际合作园区类项目建设。
(8)支持其他符合开发区创新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7、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实行项目直补、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股份合作、绩效奖励等多种方式。
四、申报资格和审批、拨付程序
8、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与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应具备相关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实施主体需在县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9、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与拨付:
(1)申报受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材料审核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商中心等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
(3)专家评估
对重大投资项目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评审,项目评估达到补助条件后,项目投资企业方能提交申报材料。
(4)联席会议审议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5)项目公示
经联席会议审议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县政务网和管委会网站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受理单位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
(6)资金拨付
对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批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与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签订《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协议书》,协议中必须明确“支持项目、支持金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10、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审核、申报和在项目获得批准后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
11、项目实施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1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时终止项目支持:
(1)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2)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3)发生其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
13、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推进。
14、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县内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及《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协议书》约定的行为记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违规企业五年内在开发区范围内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
(1)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2)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3)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歙县注册纳税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否则其所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政须全额退还开发区财政局。
(5)其他违反规定及《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协议书》约定的行为。
六、附 则
15、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