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101-0003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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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支持旅外人才返乡创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

作者:歙县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1-01-06 09:28 信息来源:歙县投资促进局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9号)要求,鼓励旅外人才返乡创业创新,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县政府设立歙县旅外人才返乡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旅外人才返乡创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二条、对旅外人才返乡创业,在我县乡村投资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现有涉农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创业人员倾斜,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条、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按照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鼓励返乡创业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及乡村旅游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

第六条、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按相关规范改建自住房发展乡村民宿。

第七条、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返乡创业人员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健康养老、乡村旅游、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旅游等设施。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国有闲置资产、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旅外人才返乡创业创新。

第九条、茶叶、蔬菜、水果等产品初加工项目,可按不低于土地成本价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条、返乡创业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第十一条、对旅外人才返乡创业,由县农商行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贷款优先及利率优惠支持。对其中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新办企业,可以给予贷款贴息,第一年贴息比例60%,第二年40%,第三年20%,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返乡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返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提供服务,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返乡创业人员也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旅外人才在我县乡村兴办健康养老、乡村旅游、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型业态企业,自运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不超过企业地方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不超过企业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行政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返乡创业的旅外人才及其家属涉及户口、就业、入学、就医等事项可享受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本政策奖励资金按总量控制、竞争性申报原则予以兑现。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区域内旅外人才返乡创业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及政策优惠申请的代办工作。

第十六条、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县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