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歙政办〔2022〕07号)和《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黄残联〔2023〕31号)精神,现将《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残疾人联合会 歙县民政局
歙县财政局 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1日
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细则〉的通知》(黄残联〔2023〕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 生产和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购买、适配、个性化改造、补贴、使用指导、展示体验、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兼顾其他残疾人辅助 器具服务需要的原则,着力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 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歙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残疾儿童辅助器具补贴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
第三章 补贴目录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黄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结合歙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补贴目录》规定补贴辅助器具种类、标准、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评估等,是残疾人申请、获得补贴和残联审批、发放补贴的依据。县残联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和省、市补贴目录调整情况,适时修订《补贴目录》并发布。
第七条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购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购买价格不超过补贴限额的,按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贴;购买价格超过补贴限额的,按最高补贴限额补贴。其他残疾人购买《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购买价格不超过补贴限额的,按购买价格的80%给予补贴;购买价格超过补贴限额的,按最高补贴限额的8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多重残疾人申请适配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总件数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听力残疾人可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两肢残缺的残疾人,经适配诊断评估后,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或1套(双)矫形器。辅助器具在使用期内非人为因素出现损坏无法维修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换。
以下情形不予补贴: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一种或同类型辅助器具产品;因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报销的辅助器具;已接受捐赠、实物配发辅助器具。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登记表》(见附件)。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辅具补贴先到先得,后者排队,残疾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重点监测户和首次申请者优先解决。
第十条 初审。乡镇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未通过的,向残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复审。县级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根据《补贴目录》,确定申请的辅助器具是否需要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县残联依托协议服务机构或本级评估技术组开展评估。评估确有困难的,申请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基本型辅助器具部分,应由持对应方向辅助器具工程师证的工作人员完成;假肢矫形器等处方辅助器具,应由执业医师配合假肢矫形器技师共同完成。对残疾程度较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采取上门评估或视频连线方式进行远程评估。评估技术人员结合《补贴目录》,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在复审后 1个月以内进行(包括入户)。
第十三条 购买和适配。县残联定期汇总本地残疾人需求情况。对于审批通过无需评估的辅助器具,县残联可从省级入围产品供应商直接购买,并可委托供应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残疾人,或通过县辅助器具服务站、残疾人之家(工作站)发放给残疾人。申请人也可从入围产品供应商处直接购买。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评估完成后,产品供应商应根据县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完成配送,服务机构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和定改制、维修等服务。评估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十四条 补贴和结算。县残联每年6月、10月份,根据实际适配情况,与产品供应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超出补贴限额部分的费用,由残疾人个人承担,先行支付)。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自行通过辅助器具供应商购买辅助器具的,可凭购置发票(附实物照片、使用辅具现场照片)向县残联申请适配补贴,经县残联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第十五条 回访。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及县残联应在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以后,适时就辅助器具产品质量、使用情况、服务态度等对残疾人进行电话回访,及时处理有关情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其他。县残联及时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台账。做好辅助器具适配使用回访、凭证整理、档案收集、系统录入等工作。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有紧急辅助器具适配需要的残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县残联可以直接采用省残联确定的产品供应商,也可以依据本县采购办法自行确定供应商。
第十八条 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 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需求评估、适配、制作、训练、维修、使用指导、改制等服务的机构。县残联可以将省招标结果确定的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认定为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认定,签署服务协议,报备市残疾人培训就业康复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协议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协议机构服务资格: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要求开展辅助器具服 务,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三)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
(四)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的经费。县残联统筹上级相关康复、辅具项目经费和县级相关项目经费,用于本辖区内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十二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 80%用于辅助器具 产品补贴(假肢矫形器包含制作),20%用于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维修等服务。特殊情况下,可结合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及服务资金比例。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县残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 助器具补贴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残联负责全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定和项目的实施管理,提出年度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资金预算。对乡镇、村(社区)辅助器具从业人员开展辅助器具知识与使用培训,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范和行业指导。县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参与适配评估。县残联负责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残联负责结合实际对《补贴目录》进行适时调整;负责全县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指导乡镇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协议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歙县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歙残联〔202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登记表
2.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
|
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肢体□智力□ 精神□ (多重残疾可多选) |
残疾 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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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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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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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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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状况 |
□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残疾儿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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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已知晓“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年限内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本人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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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行卡账号 |
开户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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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适配 辅具项目 |
辅助器具名称 |
数量 |
申请(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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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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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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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残联 初审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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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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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意见(非评估类辅助器具此项不填) |
评估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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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类别 |
□康复类 □上肢假肢 □下肢假肢 □矫形器 □个人生活自理及防护护理类 □移动类 □生活自助具 □居家无障碍类 □沟通和信息管理类 □补偿听力类 □定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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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配辅助器具记录 录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发票金额 |
补贴金额 |
适配 时间 |
受益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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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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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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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服务机构(供应商)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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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假肢记录 |
名称 |
□大腿 □小腿 □膝离断□髋离断 □装饰手□功能性上肢 |
数量 |
受益人签字 |
装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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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 |
□左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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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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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 |
|
补贴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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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供应商)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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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配 矫形器 记 录 |
次数 |
装配矫形器 |
数量 |
受益人签字 |
装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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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肢 □上肢 □脊柱 |
|
|
|
|||||||||||||||||
2 |
□下肢 □上肢 □脊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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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 |
|
补贴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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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供应商)签章:
|
歙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序号 |
残疾 类别 |
辅具 类别 |
辅具名称 |
单位 |
使用年限 |
主要使用人群 |
适用对象 |
补贴限额 |
说明 |
是否需要评估 |
1 |
肢体 残疾
|
康复类
|
站立架 |
台 |
3 |
肢体残疾人 |
站立困难或可辅助站立,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800 |
|
是 |
2 |
肢体康复 训练器 |
台 |
2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不足,经评估需要进行下肢功能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50 |
|
是 |
||
3 |
梯背架 |
台 |
3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不足,经评估需要站立训练、平衡功能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40 |
|
是 |
||
4 |
液压式踏步机 |
台 |
3 |
肢体残疾人 |
经过评估需要进行下肢关节活动度和肌力训练的功能障碍者 |
850 |
|
是 |
||
5 |
髋关节训练椅 |
台 |
3 |
肢体残疾人 |
经评估需要进行股内收肌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400 |
|
是 |
||
6 |
平衡板 |
台 |
3 |
肢体残疾人 |
经评估需要进行平衡训练的功能障碍者 |
220 |
|
是 |
||
7 |
平衡踩踏车 |
台 |
2 |
肢体残疾人 |
经评估需要进行平衡及协调性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50 |
|
是 |
||
8 |
上肢训练器 |
台 |
2 |
肢体残疾人 |
经评估需要进行上肢关节活动度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600 |
|
是 |
||
9 |
股四头肌 训练椅 |
台 |
3 |
肢体残疾人 |
经评估需要进行股四头肌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700 |
|
是 |
||
10 |
插板 |
套 |
3 |
肢体残疾人 |
经评估需要进行感觉统合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20 |
|
是 |
||
11 |
肢体 残疾 |
康复类 |
儿童保护头盔 |
个 |
3 |
肢体残疾人 |
站立不稳,容易摔跤,经评估需要佩戴头盔的肢体残疾儿童 |
300 |
|
是 |
12 |
儿童坐姿椅 |
件 |
2 |
肢体残疾人 |
因姿势异常难以保持姿势控制,经评估需要适配的残疾儿童 |
750 |
= |
是 |
||
13 |
坐姿保持装置 |
件 |
2 |
肢体残疾人 |
无法维持稳定坐姿,经评估需要定制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500 |
本项指的是普通坐姿椅无法满足时,定制的高椅、坐面、靠背等 |
是 |
||
14 |
感觉统合训练辅助器具 |
件 |
3 |
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 |
经评估需要进行感觉统合训练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20 |
此类辅具包括手平衡协调训练器、手功能训练箱、圆滚筒、各类训练球(巴氏球、圆柱球、弹跳球、花生球、手握式刺球) |
是 |
||
15 |
上肢 假肢 (含装配) |
上肢假肢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手缺失、腕离断、前臂截肢、肘离断、上臂截肢、肩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2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
16 |
下肢 假肢 (含装配) |
足假肢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0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
17 |
肢体 残疾 |
下肢 假肢 (含装配) |
踝离断假肢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2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18 |
小腿假肢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0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
19 |
膝离断假肢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0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
20 |
大腿假肢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5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
21 |
髋离断假肢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5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
22 |
残肢接受腔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部分足截肢、小腿截肢、膝离断、大腿截肢、髋离断及先天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200 |
本项中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3年 |
是 |
||
23 |
肢体 残疾 |
矫形器 (含装配) |
上肢矫形器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上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00 |
本项中的“例”代表一只,矫形器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24 |
脊柱矫形器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颈、胸、腰、骶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500
|
本项中的“例”代表一只,矫形器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
25 |
髋矫形器 |
例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500 |
本项中的“例”代表一只,矫形器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
26 |
膝矫形器 |
双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300 |
本项中的矫形器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
27 |
肢体 残疾 |
矫形器 (含装配) |
膝踝足矫形器 |
双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500
|
本项中的矫形器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28 |
踝足矫形器 |
双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200
|
本项中的矫形器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
29 |
足矫形器 |
双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神经、肌肉与骨骼系统损伤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00 |
本项中的矫形器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
30 |
矫形鞋 |
双 |
1 |
肢体残疾人 |
扁平足、高弓足、马蹄内翻足、糖尿病足等足部疾患或畸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00
|
本项中的矫形鞋使用年限特指0—17岁未成年人的使用年限,18岁及以上成人的使用年限为2年 |
是 |
||
31 |
肢体 残疾 |
个人生活自理及防护护理类 |
坐便椅 |
件 |
3 |
肢体残疾人 |
有移动困难,轻度辅助或独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00
|
|
否 |
32 |
洗浴椅/凳 |
件 |
3 |
肢体残疾人 |
有移位困难和跌倒风险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00
|
|
否 |
||
33 |
多功能电动 护理床 |
件 |
3 |
肢体残疾人 |
无法独立翻身及坐起,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2800 |
= |
是 |
||
34 |
手摇式护理床 |
件 |
3 |
肢体残疾人 |
无法独立翻身及坐起,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1500 |
|
是 |
||
35 |
防压疮座垫 |
件 |
3 |
肢体残疾人 |
长期乘坐轮椅,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有压疮风险的,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50 |
|
是 |
||
36 |
防压疮床垫 |
件 |
3 |
肢体残疾人 |
长期卧床,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或丧失,有压疮风险的,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
300 |
|
是 |
||
37 |
移动类辅具 |
单脚手杖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0 |
|
是 |
|
38 |
肘拐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35 |
|
是 |
||
39 |
前臂支撑拐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0 |
|
是 |
||
40 |
腋杖 |
副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80 |
|
是 |
||
41 |
肢体 残疾 |
移动类辅具 |
三脚或多脚 手杖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5 |
|
是 |
42 |
带座手杖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5 |
|
是 |
||
43 |
单侧助行架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00 |
|
是 |
||
44 |
普通助行器 |
个 |
1 |
肢体残疾人 |
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200 |
|
是 |
||
45 |
前臂支撑台式助行器 |
个 |
2 |
肢体残疾人 |
双手抓握能力差,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400 |
|
是 |
||
46 |
普通轮椅 |
辆 |
3 |
肢体残疾人 |
上肢功能正常,身体移动障碍较轻,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500 |
|
是 |
||
47 |
高靠背轮椅 |
辆 |
3 |
肢体残疾人 |
提供躯干支撑以保持坐姿和体位变化,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800 |
|
是 |
||
48 |
护理轮椅 |
辆 |
3 |
肢体残疾人 |
提供躯干支撑以保持坐姿及进行体位变化,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600 |
|
是 |
||
49 |
功能轮椅 (活动、可调节扶手和脚踏) |
辆 |
3 |
肢体残疾人 |
对变换体位、转移位置、调整扶手和脚踏高度等有要求的,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650 |
|
是 |
||
50 |
运动式生活 轮椅 |
辆 |
4 |
肢体残疾人 |
上肢臂力较好能够自行驱动轮椅,身体控制能力强,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750 |
|
是 |
||
51 |
脑瘫轮椅 |
辆 |
3 |
肢体残疾人 |
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且需辅助姿势保持,经评估需适配的残疾儿童 |
1100
|
|
是 |
||
52 |
肢体 残疾 |
转移类辅具 |
移位机 (含吊带) |
件 |
2 |
肢体残疾人 |
无自主移动能力,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
1500 |
|
是 |
53 |
肢体 残疾 |
居家无障碍类 |
固定扶手 |
组 |
3 |
肢体残疾人 |
需通过改善居家环境以方便出行、增加安全保障,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120 |
|
是 |
54 |
可折叠扶手 |
个 |
3 |
肢体残疾人 |
需通过改善居家环境以方便出行、增加安全保障,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180 |
|
是 |
||
55 |
门槛桥 |
个 |
3 |
肢体残疾人 |
需通过改善居家环境以方便出行、增加安全保障,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200 |
|
是 |
||
56 |
SOS报警系统 |
件 |
1 |
视力、肢体、智力残疾人 |
独居或照护人长时间不在身边的功能障碍者 |
50 |
|
否 |
||
57 |
居家环境改善-坡道 |
件 |
3 |
肢体、视力残疾人 |
需通过改善居家环境以方便出行、增加安全保障、改善生活状况的,经评估需适配的功能障碍者 |
1500 |
本项指的是可折叠坡道 |
是 |
||
58 |
视力 残疾
|
沟通和信息管理类
|
普通盲杖 |
个 |
1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80 |
|
否 |
59 |
手持式放大镜 |
个 |
3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40 |
|
否 |
||
60 |
单筒望远镜 |
个 |
3 |
视力残疾人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45 |
|
是 |
||
61 |
双筒望远镜 |
个 |
2 |
视力残疾人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150 |
|
是 |
||
62 |
眼镜式助视器 |
个 |
2 |
视力残疾人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120 |
|
是 |
||
63 |
低视力滤光镜 |
个 |
2 |
视力残疾人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110 |
|
是 |
||
64 |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
个 |
2 |
视力残疾人 |
经评估需适配的视力功能障碍者 |
650
|
|
是 |
||
65 |
盲用写字板 |
个 |
2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30 |
|
否 |
||
66 |
听书机 |
个 |
2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150
|
|
否 |
||
67 |
防溢报警器 |
个 |
3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60 |
|
否 |
||
68 |
盲用手表 |
个 |
3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65 |
|
否 |
||
69 |
视力 |
沟通和信息管理类 |
裂口器 |
个 |
3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80 |
|
否 |
70 |
盲文点显器 |
个 |
3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200 |
|
否 |
||
71 |
阅读和工作灯 |
台 |
2 |
视力残疾人 |
视力功能障碍者 |
80 |
|
否 |
||
72 |
阅读架 |
个 |
3 |
视力、肢体残疾人 |
视力、肢体功能障碍者 |
30 |
|
否 |
||
73 |
听力残疾 |
补偿听力类 |
闪光门铃 |
个 |
3 |
听力残疾人 |
听力功能障碍者 |
100 |
|
否 |
74 |
易写板 |
个 |
3 |
听力、言语残疾人 |
有言语沟通障碍的功能障碍者 |
100 |
|
否 |
||
75 |
助听器 |
个 |
3 |
听力残疾人 |
经评估需适配的听力功能障碍者 |
1200 |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