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F12659506/202603-00004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2026-03-13
发布机构: 歙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6-03-13
生效日期: 2026.3.13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行政许可目录、依据和条件
内容概述: 歙县气象局行政许可目录、依据和条件 性: 有效

歙县气象局行政许可目录、依据和条件

作者:歙县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6-03-13 16:52 信息来源:歙县气象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第三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气象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气象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第16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下放至市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5.其他问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第三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气象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气象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附件第121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市级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书面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气球施放条件的,坚决予以禁止。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5.其他问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第三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气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气象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气象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