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696/202603-00004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3-0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3-09
生效日期: 2026-03-0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1 词: 享受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关于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没有及时在新单位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3-09 11:0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