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696/202507-00012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7-1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7-16
生效日期: 2025-07-1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1 词: 销售 外购机器设备 同时 提供 安装服务 增值税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7-16 16:0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