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508-00076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8-25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8-25
生效日期: 2025-08-2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1 词: 资源回收 增值税 简易计税 变更 一般计税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动回应】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后变更一般计税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8-25 08:2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上述政策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