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2341021485816672B/202509-0000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公民,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9-16
发布机构: 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 2025-09-17
生效日期: 2025-09-1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供秘﹝2025﹞11号 词: 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歙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歙县供销社 发布时间:2025-09-17 16:03 信息来源: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阅读次数:

供秘﹝202511


各社属单位:

   《歙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916日      


歙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歙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提高服务“三农”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黄山供销集团)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歙县供销社改革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发挥公益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联合合作,发挥带动作用,联动基层共建为农服务体系;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培育作用,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歙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歙县供销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服务“三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遵循规划先行、市场导向、合作共建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歙县供销社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20%比例提取。

 第六条  在歙县供销社会计账目中设置合作发展基金科目,专项核算合作发展基金收支,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设为农服务体系、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等相关项目;

(二)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基层组织建设等相关项目;

(三)县供销社举办的各类为农服务活动(展会活动)、开展的为农服务事项;

(四)总社、省社、市社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五)其他为农服务项目。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申请范围: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为供销社控股或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满6个月的社有企业、基层供销社,此类主体予以优先扶持;

(二)非供销社控股或第一大股东,但供销社持股比例不低于20% 的主体,若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需求或主体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供销社研究审定通过后,纳入申报范围;

(三)县供销社“乡村振兴”联系帮扶村等。

 第九条  资金使用采取股权投资、以奖代补及其他方式。

(一)股权投资。对发展前景好,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具有示范带动的涉农项目,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以奖代补。一是对不适合投资,但公益性强的涉农项目,采取资金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二是对县社主办及组织的展会的参展企业给予扶持;三是对基层社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农资供应和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及其他类型为农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其他方式。符合基金用途的其他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承诺书,由相关单位统一申报;相关单位须对项目开展现场勘察,形成具体意见,向县社提交申报单位项目承诺书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严格遵从“谁申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县供销社业务股、财务股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赴实地开展勘察,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县社党组会研究。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后,县社相关股室、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合作发展基金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及产生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二季度前上报县社业务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须建立健全合作发展基金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制度,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县社业务股、财务股根据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歙县供销社负责解释,原《歙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供秘〔20247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渠道:

    联系地址:歙县徽城镇旸村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大楼四楼业务股   

    联系电话:0559-6512324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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