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供销社党组“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供组〔2024〕1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县供销社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社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支部活动、工会活动、考察培训学习等工作;
3.年度工作总结;
4.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
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6.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7.制定、出台和修改机关规章制度;
8.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9.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资产处置;
11.社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正科级、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中层干部及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
4.县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本社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6.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其他需要社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在1万元(含1万元)及以上的;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社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社党组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社党组会和常务理事会时,可以邀请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社党组会和常务理事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中层干部的任免,在社党组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社党组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或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组会和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3.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位党组成员要明确表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6.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7.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前,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事前应深入调查,缜密思考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二)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纪检的领导、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汇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制度的解释权归县供销社党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中共歙县供销社党组
2024年8月8日
政策咨询渠道:
联系地址:歙县徽城镇旸村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大楼四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9-6512324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供组﹝2024﹞13号歙县供销社“三重一大”工作制度1118.doc
供组﹝2024﹞13号歙县供销社“三重一大”工作制度1118_20251222095933.pdf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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