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洪敏解读《歙县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1.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社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起草过程
县社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现场召开专题会集中学习上级社政策文件,经过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研究讨论,结合歙县实际,制定歙县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3.工作目标
加强和规范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社有资本配置。
4.重点内容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县社独资企业上缴县社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县社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给县社的股利和股息;
(三)社有资产转让收入,即县社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县社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出资企业清算收入,即县社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县社控股、参股企业社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如社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县社中心工作,主要包括:
(一)投资性支出,包括对社有企业的资本性投入、重大项目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支出;解决县社本级社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监管支出,对社属单位扶持支出;救灾、捐赠、培训、脱贫地区帮扶等公益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程序为:
(一)财务股每年10月底前,印发下一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通知;
(二)预算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预算申请,经县社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财务股;
(四)财务股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及预算单位的预算申请,进行统筹平衡,汇总编制县社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县社出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县社要求预缴社有资本收益,财务股负责收缴。待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审计结果确定后清算。
每年4月底前,财务股将上一年度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提报社资委会议研究审核后,向县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报告。
财务股负责组织开展社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提报社资委会议研究审核后,向县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报告,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5.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供销社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政策咨询渠道:歙县徽城镇旸村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大楼四楼财务股
联系电话:0559-6519206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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