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供销社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歙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县供销社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五条 决策事项在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形成决策事项草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示,以书面转办单形式通知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通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县供销社收到转办单后应尽快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文本及其对照表;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县供销社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县供销社党组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县供销社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转办单后应及时与县供销社联系,督促其报送送审材料。
县供销社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和完善送审材料。县供销社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县供销社,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所需材料如需补充和完善的,审查时限自县供销社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县供销社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同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县供销社在拟订决策事项草案时,可以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者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县供销社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县供销社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县供销社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县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县供销社应当告知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外聘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县供销社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县供销社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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