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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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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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贸企业 |
2024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全县工贸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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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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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煤矿山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县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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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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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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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4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县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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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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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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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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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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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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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海关部门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海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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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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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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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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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化学品使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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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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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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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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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烟花爆竹企业 |
全市烟花爆竹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全市烟花爆竹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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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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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品油经营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3%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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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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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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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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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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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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