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反映2月19日前往歙县某超市购买两提旺仔牛奶,现场标价为58元/提,付款时小票显示62元/提,认为不合理。
经查,曹先生的证据材料中标价58元的价签上印制的商品条码与购物小票中的商品条码不符,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购买的商品对应的价格标签标价为62元,被诉方表示因购买时正值正月初三,人流量较大,未及时整理货架导致商品与价签未对应,后我局电话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