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海鲜肉摊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案 |
歙县**海鲜肉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WP3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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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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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6〕2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一、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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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1 |
2026/5/11 |
2026/5/11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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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个月 |
341021 |
2026/2/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