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郑村镇**村卫生室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歙县郑村镇**村卫生室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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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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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30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 |
1罚款20000元。 |
2.0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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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3 |
2027/1/12 |
2029/1/2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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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6/1/1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